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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劳保就发[2002]20号
【颁布时间】 2002-05-16
【实施时间】 2002-05-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6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担保开业贷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2、市开业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进行贷款担保审核,在报市就业促进中心批准后通知贷款银行。
  
  凡五万元及以下的、且借款人能提供贷款银行认可的足额担保的贷款项目,由贷款银行直接审批后,报市开业中心备案。
  
  3、贷款银行接到同意担保通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有关银行信贷规定,办理借款人个人或单位的担保手续和放贷手续。
  
  六、分期还贷付息
  
  开业贷款项目实行分期还贷付息办法。由借款人在获得贷款前,与贷款银行协商制订分期还本付息计划,并在项目进入正常运营期后,按计划分期还贷,其贷款利息一般按季度支付。
  
  借款人如遇特殊情况,经贷款银行同意后,可在确定的还款期限内,适当调整还款金额。
  
  七、开业贷款贴息
  
  (一)贴息条件和幅度
  
  符合下列贴息条件的开业贷款项目,由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给予借款人以应付银行利息的全额或部分补贴:
  
  1、借款人自行向贷款银行提供足额担保,并已按计划还本付息的,可给予全额贴息。
  
  2、借款人自行向贷款银行部分担保,其比例达到贷款额的50%及以上的,并已按计划还本付息的,可按借款人所提供的担保比例给予相应比例的利息补贴。
  
  上述每笔项目贷款的年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
  
  (二)贴息期限
  
  开业贷款的贴息期限一般为一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借款人可提出延长贴息期限的申请,但贴息期最长不超过三年:
  
  1、贷款贴息期内新增就业岗位超过规定比例一倍以上的;
  
  2、贷款贴息期满后,当年新增就业岗位并达到规定比例的。
  
  (三)贴息申请
  
  贷款贴息按下列程序申请:
  
  1、符合本意见规定贴息条件的贷款项目,由借款人在向银行申请开业贷款时,直接提出贷款贴息申请,填写《开业贷款贴息申请表》。也可向区县开业中心提出贴息申请,持《申请表》一并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2、经银行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由银行将贷款项目的审查文本与《开业贷款贴息申请表》一并报市开业中心。
  
  3、经市开业中心审核同意,送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机构核准后,由市开业中心出具《开业贷款贴息通知书》,交由贷款银行通知借款人。
  
  (四)贴息支付
  
  贷款贴息按年度予以兑现,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1、贷款期满一年后,由借款人持《开业贷款贴息通知书》,向市开业中心办理贴息支付手续,并提供下列文书:
  
  (1)由贷款银行出具的按计划还本付息证明;
  
  (2)贴息贷款项目的付息凭证。
  
  (3)由所在区县开业中心出具的吸纳就业人员情况证明。
  
  2、经市开业中心审核、填写《开业贷款贴息支付表》,送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机构核准后,将贷款贴息划转给贴息申请人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
  
  八、贷款项目跟踪指导
  
  借款人获得贷款后,由市开业中心委托社会财务咨询机构以及财务代理记账服务社,对其贷款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并提供相应的财务分析、资金管理、财务代理等指导和服务工作。
  
  九、借款人的责任
  
  (一)借款人应当诚实守信,严格履行约定的义务,接受贷款银行贷后管理,确保贷款的专款专用和按期还款。
  
  (二)借款人应自觉接受相关机构的财务监督,并按季度向相关机构报送本单位的财务报表。
  
  (三)借款人恶意逃废贷款债务的,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记入个人征信系统。
  
  十、开业贷款情况通报
  
  (一)各贷款银行应按季度编制开业贷款执行情况报表,及时报送市开业中心。报表内容应包括本银行放贷情况以及借款人还本付息情况和逾期贷款追索情况。
  
  (二)市开业中心按季度定期组织由贷款银行、财务咨询公司参加的业务沟通会议,及时掌握开业贷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研究完善开业贷款担保的办法。
  
  十一、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意见发布前已办理的开业贷款担保项目,仍按沪劳保就发(2000)40号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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