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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5-15
【实施时间】 2002-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6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关于天津市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为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加快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根据原劳动部、国家计委《关于申办高级技工学校有关事项的通知》(劳部发[1997]350号)精神,结合我市高级技工学校的发展情况,现对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计委批准建立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工资待遇作如下规定:
  
  一、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的,工资待遇按以下规定办理
  
  1、该生入学前为技工学校及其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并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学制在两年及以上的,毕业后经考试鉴定合格,取得高级职业资格的,其试用期工资待遇由企业自定。试用期满后,继续履行合同的,按企业制定的工资分配办法,本着同工同酬的原则,在其从事相应技术岗位工作的,其工资待遇,参照大专毕业人员的工资待遇执行。
  
  2、在职职工参加高级技工学校学习的,毕业后同时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回原单位工作的,可参照本企业同期参加工作的同岗位大专毕业生工资待遇执行。
  
  二、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工资待遇按以下规定办理
  
  1、入学前为技工学校及其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并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学制在两年及以上的,经考试鉴定,毕业后同时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其试用期、见习期的年限及见习期的工资、定级工资均按其工资岗位参照大专毕业人员的工资待遇执行。
  
  2、入学前为在职职工的,毕业后同时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如原工资低于大专毕业生定级工资待遇,可执行大专毕业生工资待遇;如高于大专毕业生定级工资待遇,按原工资待遇执行。
  
  三、本通知自2002年5月份起执行。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人事局
  
   二00二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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