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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劳保就发[2002]26号
【颁布时间】 2002-05-15
【实施时间】 2002-05-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6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推进本市农村非农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区、县劳动保障局:
  
  
根据2002年市郊区工作会议的精神,现就推进本市农村非农就业工作,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非农就业的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完善郊区就业服务网络
  
  有关区县劳动保障局要做好规划,并指导乡镇在年底前建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是上海三级就业服务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完善服务功能,将促进农民就业、服务农民就业作为重要工作职责,并与区县就业服务机构实现信息联网、资源共享。
  
  二、提供免费就业服务
  
  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需要非农就业的,可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进行求职登记,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要出具证明。郊区各职业介绍所也要开设专门服务窗口,接受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登记,但要区别于城镇失业登记,不列入全市登记失业率的统计。
  
  农村富余劳动力可凭证明参加职业指导、信息查询、推荐面试等求职活动,区县及乡镇就业服务机构应按规定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
  
  三、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自我创业
  
  对进郊区小城镇从事社区服务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可参照城镇失业人员办法享受非正规就业等再就业优惠政策。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通过自我创业实现自我就业并带动更多的人就业。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开展的创业培训、开业指导、开业专家咨询、开业贷款担保等政策措施的实施范围一并扩大到本市郊区农村富余劳动力。
  
  四、组织专门职业培训
  
  鼓励市区的职业培训机构到郊区开办分支机构或举办培训班,组织开展适应郊区发展需要和适合农村富余劳动力特点的职业培训。积极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参加定向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增强市场竞争就业的能力和独立开业能力,培训费用可由劳动保障部门给予一定的资助。
  
  五、加大劳务输出力度
  
  劳务输出是扩大非农就业门路的重要途径,要积极拓展输出渠道,增加市外输出和境外输出的比重,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富余劳动力通过市外、境外劳务输出的途径实现就业。
  
  乡镇就业服务机构要做好劳务输出的信息发布、推荐面试等相关的服务工作,区县劳动保障局要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努力为农村富余劳动力的非农就业创造良好环境。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二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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