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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呼政发[2002]42号
【颁布时间】 2002-05-15
【实施时间】 2002-05-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6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村级财务管理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对于历史形成的村债务,要在进一步清理核实的基础上,分类研究解决办法。清理农牧业税尾欠、农业特产税牧业特产税尾欠,要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对村提留乡统筹尾欠,要制定具体的分年度清欠计划,根据清欠数额和农民承受能力,一次性或分批、分期清欠。对由村直接借贷形成的历史债务,凡不是为民办事的,应当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落实债务人,不得转嫁给农民负担,实属为农民办事,并且借贷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用村级集体经济收入和按照规定清收回来的村提留尾欠款进行偿还;不足以偿还的,可以由农民承担,但必须制定合理可行的债务承担方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乡镇经营管理机构审核后实施。今后,因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确需借款资金的,必须严格控制在村经济可行承受的范围之内,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四、全面实行村财务公开,大力推进民主理财制度
  
  村集体应以便于村民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将本村财务活动情况有关账目,定期如实地向全体村民公布,接受村民监督。财务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计划、各项收入和支出、各项财务、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代收代缴、筹资筹劳、村主要干部离任审计以及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财务公开方式主要以公开栏为主,财务公开栏应设在便于村民阅览的地方。对村民关心的热点问题,要专项公开。财务公开时间要及时,做到年初公布财务计划,每月或者每季度公布一次财务收支情况,年终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专项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财务公开的账目要真实,每次公开的内容都要存档备查。广泛听取村民的反映和意见。对村民提出的疑问,要及时作出解释;对村民提出的要求,要及时给予答复;对村民提出的合理建议,要及时子以采纳。对大多数村民不赞成的事项,应当坚决予以纠正。
  
  对于重大财务事项,如村集体企业改制、经营项目的承包办法和承包指标,村组干部报酬和资金、“四荒”拍卖收入的使用、用集体资金和财产为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大额开支等,必须严格按照《嘎查村财务管理》规定,经村民大会讨论通过。
  
  村要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大会选举产生,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小组成员,组长由民主理财小且民主选举产生。民主理财小组有权参与制订本村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权检查、审核财务收支账目,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有权监督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
  
  民主理财小组应充分履行监督职责,制定相应的议事规则,定期举行民主理财活动,并有完整的活动记录。
  
  五、建立健全村财务审计监督制度
  
  各级农业经营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村财务活动的审计监督。乡镇经营管理机构要对所辖的村财务每年至少审计一次,旗县农牧业经营管理部门每年应进行抽查审计。要建立村干部任期离任审计和责任追究制度,对集体经济组织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必须依法追究其行政或刑事责任。要认真开展村级财务年度审计工作,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对水电费、发包及上交款、土地补偿费、“四荒”拍卖以及专项集资款等,应当定期进行专项审计,重点审计其筹资和支出的合法性,杜绝非法立项,层层加码、隐瞒截留、挤占平调、侵占挪用和挥霍浪费等现象的发生。审计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公布审计结果,落实处理意见。要赋予主管部门相应的处罚,严格财经制度。各级财政、监察、审计。民政等部门也应按照各自分工,认真履行对村级财务管理的监督职责。
  
  六、切实加强农村牧区会计队伍建设
  
  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嘎查村财务管理条例》规定配备村级财会人员,会计和出纳之间不得互相兼职。村党支部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不得兼任会计工作,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作本嘎查村的财会人员。村级财会人员必须经过财务培训符合任职资格,并取得自治区农业经营管理部门监制的农村牧区会计做作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村财会人员要实行村集体和乡镇经营管理机构双重领导、双重管理,村财会人员任用、撤换必须经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并征得乡镇经营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旗、乡两级农业经营管理部门应在本级财政部门指导监督下认真做好地财会人员的管理与培训工作,要组织村级财会人员学习财经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和督促他们自觉遵守财经纪律,坚持原则,爱岗敬业,廉洁奉公。同时要保护和支持村财会人员依法行行使职权,保障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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