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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苏政办发[2002]49号
【颁布时间】 2002-05-15
【实施时间】 2002-05-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6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二)坚持标准,规范操作,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任务。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工作量大、技术要求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的规定进行。要充分利用上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统一标准,规范操作程序,完善法律手续,科学调查,依法登记发证。
  
  (三)按照急用先办的原则,优先办理涉及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以及城乡结合部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今后凡转用、征用集体土地和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建设项目立项时,均须提供《集体土地所有证》,作为项目审查、征地补偿的基本依据。
  
  (四)明确经费渠道,保证工作顺利进行。全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地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从土地有偿使用收益和相关业务规费中列支,不允许向农民摊派,增加农民负担。作为专项业务费,要按照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加强管理,节约使用。
  
  有关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及登记发证工作的技术规定,由我厅另行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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