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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价公[2002]014号
【颁布时间】 2002-05-15
【实施时间】 2002-05-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6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信息化办公室关于同意试行基础通信管线使用权转让价格的复函

上海市信息管线有限公司:
  
  
你公司沪管司(2002)017号《关于制订本市基础通信管线租售价格的请示》收悉。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本市基础通信管线管理的决定》,经研究,原则同意你们提出的请示意见,具体如下:
  
  一、基础通信管线的定价,应体现“合理配置资源,补偿成本为主,考虑供求因素,兼顾用户承受,适当灵活调整”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依据基础通信管线的平均建设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以及不同地区、管材、使用期限等因素规定基准价,并可在一定的幅度内实行价格浮动。具体成交价格可在规定的幅度内,视批量大小、付款方式等因素,与用户协商确定。
  
  对大桥、铁路、隧道、非开挖路段等特殊区域的管线,可按供求状况与用户采取协商方式确定成交价格。
  
  三、同意以基础通信管线20年使用权转让价格作为试行价格(详见附表),试行期自发文之日起至2003年12月31日止。对实施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妥善处理,并向我们报告。
  
  四、加强对基础通信管线定价成本的规范化管理,实行以工程项目为核心的成本核算,严格控制工程造价,使基础通信管线的价格进一步趋于合理。
  
  附:基础通信管线使用权转让价格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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