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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信息管线有限公司: 你公司沪管司(2002)017号《关于制订本市基础通信管线租售价格的请示》收悉。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本市基础通信管线管理的决定》,经研究,原则同意你们提出的请示意见,具体如下:一、基础通信管线的定价,应体现“合理配置资源,补偿成本为主,考虑供求因素,兼顾用户承受,适当灵活调整”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依据基础通信管线的平均建设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以及不同地区、管材、使用期限等因素规定基准价,并可在一定的幅度内实行价格浮动。具体成交价格可在规定的幅度内,视批量大小、付款方式等因素,与用户协商确定。 对大桥、铁路、隧道、非开挖路段等特殊区域的管线,可按供求状况与用户采取协商方式确定成交价格。 三、同意以基础通信管线20年使用权转让价格作为试行价格(详见附表),试行期自发文之日起至2003年12月31日止。对实施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妥善处理,并向我们报告。 四、加强对基础通信管线定价成本的规范化管理,实行以工程项目为核心的成本核算,严格控制工程造价,使基础通信管线的价格进一步趋于合理。 附:基础通信管线使用权转让价格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