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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南府发[2002]55号
【颁布时间】 2002-05-15
【实施时间】 2002-05-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6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建设管理市、城区两级政府若干职责分工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九、市房产局负责草拟和完善物业管理政策法规,指导城区开展物业管理工作,对物业管理单位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城区相关部门负责指导本辖区内小区(大厦)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工作,开展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协调解决有关物业管理问题的投诉,组织物业管理达标项目考评的初评工作,对本辖区内物业管理企业的日常管理和服务行为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
  
  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城区政府依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加大对违章建筑的查处力度,拆除现有的违章建筑,严禁出现新的违章建筑。
  
  十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本规定,由市有关职能部门与各城区签订委托书,明确委托的事项和要求。委托事项中属审批、审核的事项,城区须定期报市有关职能部门备案。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城区政府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十三、对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市政府把城市建设管理纳入市级目标管理考核的内容,每年对市各有关部门和各城区政府进行考核。城市建设管理考核评比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组织,考核结果报市目标办和市人事局,作为全年工作成绩和行政评议的主要依据。市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城区要将城市建设管理目标逐级逐项进行分解,落实到具体岗位,同时,制定考核实施细则,加强对具体工作人员的管理考核。
  
  十四、建立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例会和联合审批制度。市政府每月召开一次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例会,检查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情况,研究和解决城市建设管理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十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未予明确的事项,各有关部门仍按原职能分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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