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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津价房地[2002]226号
【颁布时间】 2002-05-15
【实施时间】 2002-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6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公有非住宅租金标准的通知

市房管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02年6月1日起,调整我市公有非住宅房屋租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公有非住房租金范围
  
  本次调租范围是全市城镇范围内公有非住宅房屋租金。公有非住宅房屋租金调整后的具体计算方法,仍按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有非住宅房屋租金计算办法的通知》((1995)津价房地字第92号)规定执行。
  
  二、公有非住宅租金标准
  
  (一)工业用房租金提高幅度为20%,平均月租金水平由现行每建筑平方米3.00元调整为3.60元;
  
  (二)商业用房租金提高幅度为20%,平均月租金水平由现行每建筑平方米3.00元调整为3.60元;
  
  (三)金融业用房租金提高幅度为150%,平均月租金水平由现行每建筑平方米3.00元调整为7.50元;
  
  (四)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租金提高幅度为20%;平均月租金水平由现行每建筑平方米1.45元调整为1.74元;
  
  (五)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租金提高幅度为30%,平均月租金水平由现行每建筑平方米0.84元调整为1.09元。(详见附表)
  
  三、有关减免规定
  
  (一)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早点铺、副食店、煤店、托幼园所租用的公有非住宅房屋租金,仍执行1995年租金标准。
  
  (二)租用公有非住宅房屋的街道居委会办公用房、居民区存车处用房的房租,仍执行1995年租金标准。
  
  (三)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困难企业租用的公有非住宅房屋的租金,仍执行1995年租金标准。生产经营状况好转后应执行调整后的租金标准。
  
  四、公有非住宅房屋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审慎操作,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五、公有非住宅房屋管理部门合理安排和使用公有非住宅房屋租金调整后的增收资金,原则上要全部用于公有非住宅房屋的修缮和维护,以确保房屋安全使用。
  
  六、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租金调整后增支资金的财务处理,仍按现行渠道和有关规定办理。
  
  
二00二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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