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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建设厅
【发文字号】 冀建建[2002]163号
【颁布时间】 2002-05-15
【实施时间】 2002-06-15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716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进冀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各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尽快适应我国加入WTO形势的需要,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现将《河北省进冀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二年五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进冀施工企业的统一管理,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确保投资效益,根据《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房屋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线路管道、园林绿化、市政公用设施、铁路、交通、水利等施工经营活动的进冀施工企业,执行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进冀施工企业,系指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施工企业,国务院各部门、所属驻地不在河北省的施工企业。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进冀施工企业的管理和监督。
  
  各设区市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进冀施工企业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注册备案登记
  
  第四条 进冀施工企业必须办理进冀注册备案登记手续,未办理备案登记的不得参与工程投标和承揽工程施工任务。
  
  一个企业(法人单位)只能办理一个备案登记证。
  
  第五条 进冀施工企业进冀备案分单项工程备案和企业年度备案两种。在冀没有工程业绩的只能办理单项工程备案,在冀有施工业绩和固定办公场所且在安全、质量、市场行为未出现事故和违纪行为的,可在下一年度申请办理企业年度备案。
  
  第六条 进冀注册备案需要提供下列资料:
  
  (一)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进冀介绍信;
  
  (二)建设单位邀请函;
  
  (三)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六)拟进冀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质量检查员、安全检查员上岗证书、特殊工种人员上岗证书。
  
  第七条 进冀施工企业办理单项注册备案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按上述第六条要求提交有关资料,并填写“企业进冀申请表”,到拟进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初审,初审合格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省建设厅对进冀资料复核合格后,核发进冀施工企业备案证或单项工程注册备案证。
  
  (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月上、中、下旬分三次集中办理进冀企业登记备案。
  
  第三章 队伍管理
  
  第八条 外埠进冀企业一经注册备案,就视同为我省企业,其依法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保护。
  
  第九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进冀施工企业视同本地企业同样对待,定期进行有关建设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规范标准的培训。
  
  第十条 进冀施工企业应接受当地和进入地省市建设行政建设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和稽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进冀施工企业要按建设部和省建设主管部门要求,对职工进行培训,保证职工执业安全和专业工种持证上岗制度。年度注册企业一次性缴纳有关费用。
  
  第十二条 下列企业取消进冀资格:
  
  (一)资料不真实,弄虚作假;
  
  (二)违反建筑市场管理有关规定,未办理进冀注册和招投标手续承揽工程施工任务;
  
  (三)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条例,发生重大刑事案;
  
  (四)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发生重大事故,隐瞒不报,给社会造成一定影响;
  
  (五)出卖、转让注册登记证;
  
  第十三条 进冀施工企业发生治安责任事故以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除取消进冀资格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不适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进冀企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三十天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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