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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以社区为依托,努力开发社区就业岗位,鼓励和支持残疾人采取非全日制等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在社区实现就业。 (四)将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作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统筹规划,建立各级劳动力市场、就业培训机构与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协作机制,逐步在三者之间实现信息联网,共享信息资源。 (五)各级劳动力市场要与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密切合作,为残疾人就业服务提供专门窗口,将本地所有有求职愿望的残疾人登记入册,免费办理求职登记,免费进行职业指导。 (六)要尽可能收集适合残疾人就业的信息,优先推荐就业。对需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各级就业培训机构、技校要提供方便,积极主动组织培训;经组织和单位介绍的,对残疾人免收培训费;可以参加技能鉴定的,要优先安排参加;对需要保管档案的,给予优先安排。 五、经营生产 (一)残疾人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申办私营企业的,持相关的材料、证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窗口办理时,应给予优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二)残疾人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遇到困难并持有当地残联颁发的特困证明的个体工商户,给予减免工商管理费。 (三)对残疾人中的科技人员和有专业特长的人员,在申办私营企业(含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技术和知识产权经科技管理部门认定并得到法定中介机构评估后,允许充抵20%的注册资本,属高新技术的,并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允许充抵35%的注册资本。 (四)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送给社会福利机构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五)残疾人从事劳动所得包括工薪所得、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经申请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六)残疾人个人进口《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附件一所列的残疾人专用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由纳税人直接在进口地海关办理免税进口手续。 (七)批量进口《办法》附件一所列残疾人专用品,进口单位在进口前应提供用途说明等文件,向所在地主管海关申请,经所在地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后,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通知进口地海关办理免税手续。 (八)福利、康复机构进口《办法》附件二所列国内不能生产的残疾人专用品,应分别向民政部或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经民政部或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同意,并报送海关总署审核无误后,通知福利、康复机构所在地主管海关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九)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提供扶贫贷款优惠利率。有关商业银行要适当安排一定比例的残疾人扶贫贴息贷款,用于扶持贫困残疾人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引进优良品种、推广先进技术等。扶贫贷款比照扶贫贴息贷款优惠利率,执行财政部门按此优惠利率与同期档次正常贷款利率的利差实行全额贴息。 六、康复用品 (一)残疾人康复用品用具生产企业在同等条件下或在满足主要条件下优先列为省重点企业。在生产要素协调调度中优先向残疾人康复用品用具生产企业和残疾人兴办工业企业支持倾斜。 (二)加强残疾人康复用品用具产品的质量管理工作,督促指导残疾人康复用品用具生产企业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档次,满足残疾人康复需要。 (三)为便利残疾人行动特制的机动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税。 七、特殊教育 (一)“十五”期间,全省要在大力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残疾人高级中等教育,积极创造条件,努力扩大残疾人接近高等教育的机会。福、厦、漳、泉的市区及所辖的沿海城市的适龄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简称“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保留率分别达到或接近当地义务教育水平;其他县(市、区)的“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分别接近当地义务教育水平,教育质量进一步提高;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山区的“三类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率要有较大幅度提高。 (二)特殊教育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投入为主,加大对特殊教育的投入,改善特殊学校办学条件,省级继续设立特教专项经费,支持各地发展特殊教育事业。各地也应设立特殊教育专项经费,与省级经费配套使用,解决特殊教育事业的急需。各地要加大对特殊教育的投入,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的校园校舍建设,确保校舍无危房和校园校舍的安全,努力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校园校舍建设标准,为残疾学生提供良好的受教育环境。危房改造工程、“校校通”工程要向特殊教育学校倾斜。各地在建设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时,要考虑残疾学生的需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