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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工作管理,保证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维护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河北省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及省人民政府授予省发展计划部门的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活动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是指对符合《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基本建设项目所需的货物采购招标的代理。 第三条 省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 从事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的机构,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并按照规定的范围承担招标代理业务。 第四条 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乙两级。 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设区市发展计划部门初审,报省发展计划部门认定。 第五条 申请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 (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六)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七)其他需具备的条件。 负责初审的设区市发展计划部门负责上述条件的审核工作。 第六条 申请甲级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近三年内基本建设货物采购代理招标的业绩累计中标金额在八亿元以上;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专职人员不少于二十人; (三)法定代表人、技术经济负责人、财会人员为本单位专职人员,其中技术经济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或者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并有十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 (四)注册资金不少于一百万元。 第七条 申请乙级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近三年内基本建设货物采购代理招标的业绩累计中标金额在三亿元以上;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专职人员不少于十人; (三)法定代表人、技术经济负责人、财会人员为本单位专职人员,其中技术经济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或者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并有七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 (四)注册资金不少于五十万元。 乙级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基本建设项目投资额三千万元以下的货物采购招标代理业务。 第八条 申请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招标代理机构章程及内部机构设置情况; (三)资格申请书,包括:组建时间、人员结构及人事关系在人才中心存档证明、计算机使用和信息化建设、招标业绩综述; (四)设区市发展计划部门的初审意见; (五)有关招标代理机构的其他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第九条 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省发展计划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审。 第十条 对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申请,实行定期集中认定。省发展计划部门在申请文件资料齐全后,三个月内完成审核。 对审核合格的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机构,颁发相应的《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对于新成立的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因无招标业绩,一律颁发《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暂定证书》。 《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暂定证书》分为临时甲级和临时乙级,《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暂定证书》具有与《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同等的效力。 第十二条 《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和《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暂定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 《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三年,《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暂定证书》有效期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