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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管线单位,南宁管道燃气公司: 《南宁市燃气管网相邻施工监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南宁市燃气管网相邻施工监护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网安全管理,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和燃气正常供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办法》、《南宁市规划管理条例》、《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燃气管网是指:市政液化石油气(天然气)输气中、低压管道以及阀门井、凝水缸、调压站、气源厂等。 二、本办法所称燃气管网相邻各类施工是指在燃气管网安全保护范围内所进行的施工。 三、凡在燃气管网安全保护范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紧急抢修外),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开工前办理燃气管网监护手续: 1、建设工程规划红线内有燃气管网通过; 2、相距燃气管网外侧壁水平方向净距离不足2米的任何施工及开挖; 3、管道燃气阀门井及调压站周边6米内的任何施工及开挖; 4、气源厂以及管道燃气小区瓶组间周边防火间距内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施工; 5、虽不在燃气管网安全保护范围内,但施工中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 四、燃气管网建设单位必须按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制的要求进行管网竣工测量和竣工档案归档,作为审查建设单位是否需要办理监护手续的依据。否则,管道燃气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若燃气管网建设单位不按规定作管网竣工测量或测量资料无法满足监护审查要求,因此引发的后果由燃气管网建设单位负责。 五、为规范监护工作,明确各方责任,燃气管网建设单位须制定分类监护技术要求,作为监护方案确定的依据。 六、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设计红线图时,应按燃气管网建设单位提供的竣工测量资料及相关技术参数,标注燃气管网及设施的空间位置。 七、监护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1、根据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设计红线图上燃气管网相邻施工的距离,属第三条规定情况之一的,由建设单位按照燃气管网相邻施工分类监护技术要求(见附件),提供燃气管网保护方案,作为施工图审查的内容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并审批,并将审查结果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施工许可证前,由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燃气管网建设单位签定一式五份监护协议(样式附后),作为审批附件,三方各执一份,另二份由建设单位分别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八、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须采取监护措施的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一旦发现与审批方案、监护协议不符,即责令其停工整改,如有违法建设行为,则应按相关法规进行处理,或提请相关部门依法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法单位负责。 九、进行燃气管网相邻各类施工的,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通知燃气管网建设单位,未签订安全监护协议,未落实安全监护措施的,不得进行施工;施工期间,燃气管网建设单位必须派出专职监护人员进行施工全过程现场监护,不得离开监护现场。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确定专人与燃气管网建设单位派出的监护人员保持联系。燃气管网建设单位派出的监护人员应持相关身份的证件实行监护,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所确定的专门联系人员应出示相关证件,以作为监护过程中的身份依据,并记录在监护协议中,双方有关人员均有同等的法律责任。 燃气管网建设单位必须在施工前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办理好技术交底工作,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监护协议和燃气管网保护方案进行施工,各方有关人员做好记录并签字。 十、施工过程中若发生意外情况,应立即拨打110、119或管道燃气抢险电话3102277,同时采取措施,划定安全警戒范围,并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十一、对于不按本通知办理燃气管网监护手续或违反监护协议施工的,除责令其改正外,依法追究责任。 十二、对施工单位造成燃气管网安全事故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等部门依法处理。同时,与工程项目招投标挂钩,在工程项目招投标时,视事故严重程度,每次事故扣技术标评分1~5分;情节严重的,对施工单位资质不予通过年审,直至提请原发证机关注销资质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