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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湘政办发[2002]21号
【颁布时间】 2002-05-15
【实施时间】 2002-05-15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716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农村税费改革办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征收管理的意见等三个文件的通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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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推行综合预算,加强支出管理。全面推行乡镇“零户统管”办法,取消乡镇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各单位财务收支由乡镇财政所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实行综合财政预算,强化乡镇财政所对乡镇预算执行和乡镇财务管理的职能。推行政府采购制度,规范财政资金供给范围,压缩和取消不属于乡镇政府职能范围的支出。结合乡镇政务公开,制定财政财务收支公开制度,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四)清理消化债务,化解乡镇财政风险。各地要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全面清理、核实乡镇债权债务,本着“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分责任人、分部门落实偿债责任,逐步予以消化。根据《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今后乡镇政府和财政一律不得为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提供担保,不得超越自身能力盲目举债。
  
  (五)理顺乡村财务关系,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要按规定全部用于村级开支,乡镇不准截留、平调、挪用。对村级三项费用支出(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办公经费)确有较大缺口的,乡镇财政应给予适当补助。同时,各地要建立健全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村级财务的监督与审计。
  
  (六)实行定期、离任审计制度。县级审计机关要对乡镇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政府部门管理和委托社会团体代管的各类基金、资金的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开。乡镇主要负责人离任,要实行离任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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