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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吉省价经函字[2002]11号
【颁布时间】 2002-04-27
【实施时间】 2002-04-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6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梅河口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底价的函

梅河口市政府:

  
  你市《关于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第二期拍卖底价等事宜的请示》(梅政函[2002]26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本次向社会公开出售的在用出租车和新增出租车(以2001年7月1日为界限,2001年7月1日后取得经营资格的,视为新增车辆)总数为779台,经营权有偿使用年限为12年,在用出租车拍卖底价为每台20000元,新增出租车拍卖底价为每台23000元,分年度购买经营权的车辆拍卖底价为每年2000元。
  
  拍卖的组织和实施工作要公平、公正和公开,各项工作实施前后及实施过程中都要接受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实施过程中出现问题,要及时纠正或终止拍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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