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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宁房改办[2002]44号
【颁布时间】 2002-05-14
【实施时间】 2002-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6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职工购买公房承租权、二手房支取住房公积金和老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补贴的补充规定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市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搞活房地产市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便于购买公房承租权、二手房的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补贴,现将具体操作,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1、职工购买公房承租权的,凭《南京市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合同》(以下简称“转让合同”)、《公有住房租赁契约》(以下简称“租赁契约”)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核定后开具《支取申请书》和《支票》,职工携带上述材料及本人身份证到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委托的建设银行有关网点办理公积金支取手续。购买公房承租权职工的配偶,需支取公积金的,可凭“转让合同”、“租赁合约”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核定后按职工支取的相同要求办理支取手续。承办银行受理后在“租赁契约”上加盖公积金已支取章。
  
  2、职工购买“二手房”的,凭加盖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公章的《南京市房地产产权交易登记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加盖市财政局税收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完税证》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核定后,按上述支取的要求办理支取手续。承办银行受理后在《南京市房地产产权交易登记凭证》的原件上加盖公积金已支取章。
  
  3、老职工申请住房补贴,凭“转让合同”、“租赁契约”向所在单位申领。
  
  本补充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涉及的有关操作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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