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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保监京发[2002]102号
【颁布时间】 2002-05-14
【实施时间】 2002-05-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7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保监办保险代理和保险公估公司开业验收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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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营业场所证明文件
  
  租赁营业场所的应出具房屋租赁合同,并且提供出租方房屋所有权证明;购买营业场所的应出具房屋购买合同。
  
  10、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现场验收
  
  自接到符合要求的开业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安排现场验收。现场验收的主要工作一是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开业的可行性进行验收;二是进行高级管理人员的谈话;三是对申报材料进行逐项核实。
  
  1、听取筹建公司的汇报
  
  (1)要求筹建负责人对筹建工作等情况进行简要介绍。
  
  (2)了解股东情况,主要包括股东的背景资料、持股比例、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
  
  (3)了解筹建期间股东变化情况,主要是与批筹时股东的增减变化情况,股本金额及结构变化的原因等情况。
  
  (4)针对申报材料审核中的问题进行沟通,要求其进行修改、补充、完善。
  
  2、对拟任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职资格初审谈话
  
  谈话内容应包括:
  
  (1)被谈话人对自己工作经历的大致介绍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2)对筹建公司未来经营思路的介绍;
  
  (3)机构未来发展计划;
  
  (4)了解被谈话人对监管法律法规的理解程度,强化依法经营意识。
  
  3、现场核实
  
  (1)基本办公设施是否到位,包括办公桌椅、电话、传真、打印机等情况,查看营业场所布置是否符合中介机构的营业要求。
  
  (2)计算机软、硬件设施是否与所报材料相符。应注意:
  
  a、是否能够实现财务管理和业务管理;
  
  b、是否能够保障软硬件环境的安全性。
  
  (3)了解关键部门及岗位人员的到位情况。
  
  (4)与部分关键岗位人员谈话。包括财务人员(会计、财务人员)、主要内勤人员和外勤人员。
  
  (5)调查筹建期内有无经营活动。
  
  (6)核查筹建期内账务记录是否清楚、规范。
  
  (7)核查资本金入账凭证和验资报告原件。
  
  三、验收程序
  
  (一)成立验收小组
  
  成立两人以上的开业验收小组,确定验收小组组长。
  
  (二)出具对申请材料情况的初步意见
  
  1、验收小组成员先分别对开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2、验收小组成员安排时间进行意见汇总,研究现场验收重点。
  
  (三)下发《现场验收通知
  
  确定验收时间和验收小组成员后,将有关现场验收时间、内容、小组人员等传真通知筹建公司。
  
  (四)进行现场验收
  
  现场验收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听取筹备组对有关情况的汇报,同时验收小组将材料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反馈。
  
  第二阶段,验收小组分别对拟任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职资格谈话,以及对财务和业务情况验收,并与关键岗位人员谈话。对谈话、财务和业务验收情况,验收小组要作好笔录。
  
  第三阶段,验收小组组长将验收情况总结性反馈给筹备组。
  
  (五)拟写验收初审意见的报告
  
  待筹建公司材料齐备后,我办形成关于保险中介机构开业验收情况初审意见的报告,上报中国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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