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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湘政办发[2002]19号
【颁布时间】 2002-05-14
【实施时间】 2002-05-14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717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办等单位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财务管理意见和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后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管理意见的通知[失效]

[接上页]

  村级债权和债务要向全体村民公开,建立债权债务台帐,逐年清收欠款,偿还债务,坚决防止新增不良债务。村级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必须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的原则。村级不允许通过贷款、举债等方式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也不准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和抵押。切实加强集体资产的管理。集体资产要建立登记台帐,健全各项管理制度。集体资产管理要明确管理使用人员的职责,制定资产折旧和维护维修管理办法。对有收益的资源性资产,要采取公开招标的办法租赁或发包,确保集体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三、认真抓好村级财务管理队伍建设
  
  严格按照规定配备村财会人员。村会计和出纳应分设。除村党支部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外,其他村干部可以兼任会计。村主要干部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村的财会人员。村级财会人员必须接受县(市、区)和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管理、培训和考核,并根据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实绩和从事财会工作的年限等条件,按有关规定颁发会计证和评定技术职称,实行凭证上岗。村级财会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不能随意撤换。村级财会人员的聘用由村民委员会提名,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考核、批准。
  
  村级财务实行村帐乡代管,由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进行指导和监督,村会计定期集中办公。经济较发达的村可根据需要设置总会计和企业会计,建立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村帐乡代管要做到按村设帐、分村核算,所有财务收支应当由村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
  
  农村财务管理中的具体问题,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农办负责解释。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后村内兴办集体
  
  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管理的意见
  
   (省农办、省财政厅、省农村税费改革办
  
   二00二年四月三十日)
  
  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确保村级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健康开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农村税费改革的通知》(湘发[2002]5号)精神,现就农村税费改革后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取消涉及农民负担的项目
  
  (一)乡统筹费(即农村教育费附加,计划生育、优抚、修建乡村道路、民兵训练费)以及其他面向农民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二)农村教育集资和其他涉及农民负担的集资、摊派。
  
  (三)各种达标升级活动中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负担项目。
  
  (四)村提留(即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
  
  (五)屠宰税。
  
  (六)统一规定的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从2002年起分3年逐步取消)。
  
  二、规范筹资筹劳管理
  
  (一)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在量力而行、群众受益、民主决定、使用公开的原则下,实行一事一议。所需资金和劳务,年初由村民委员会提出预算,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按多数人意见作出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县(市、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备案,对违反规定加重农民负担的项目和标准,县(市、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予以纠正。批准后的筹资筹劳额,应登记在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农民负担监督卡上,下达到各农户。
  
  (二)向农民筹资筹劳,实行上限控制。所筹资金按照人口承担,每年每人不得超过15元;所筹劳务由本村劳动力(男性18—55周岁,女性18—50周岁)承担,每年每个劳动力承担劳务的数量最多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保留有过渡期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的地方,不得向农民另行筹劳。村民委员会不得提高标准向农民筹资筹劳。向农民筹劳应以出劳为主,严禁强制农民以资代劳。农民因外出务工等原因,自愿以资代劳的,需由本人或其家属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可由村民委员会代为雇请劳动力完成。以资代劳的工价标准由县(市、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分类制定,并在年初向农民公布。安排农民出工,应尽量在农闲季节进行。
  
  对不承包土地或只承包少量土地并从事工商业、养殖业生产活动的农村居民,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在原乡统筹费和新的农业税附加的平均负担水平内,由村民委员会向其收取一定数额的资金,纳入村内一事一议筹资款项,用于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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