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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用户满意程度;包括咨询项目被用户采纳所产生的实际效益和职业道德水准等。 (五)咨询机构的信誉度和咨询专家的知名度。 (六)传媒报导情况。 第十七条 参与信誉评估的人员对申请机构的申报材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参与信誉评估的委员必须遵守以下职业道德: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的原则; (二)奉行求实、诚信的立场,在评估过程中,不受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与影响; (三)不以个人偏见行事,影响评估的客观性; (四)自觉维护申请机构的合法权益; (五)廉洁自律,不利用业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 (六)回避参加与本人相关联的咨询机构的评估活动。 第十九条 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信誉评估委员会提出申诉。 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后30天内无异议的咨询机构,由省科技咨询业协会颁发信誉证书和授予信誉铭牌。 第二十条 咨询机构信誉评估每两年进行一次。已取得信誉的咨询机构在下一轮评估中应重新确认其信誉等级;对未能重新确认的,由颁发机关收回其原有的信誉证书和信誉铭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咨询机构信誉评估收取工本费、公告费、专家咨询费,由省物价管理部门核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咨询业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