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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武地税发[2002]117号
【颁布时间】 2002-05-14
【实施时间】 2002-05-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7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零散税收代征工作管理的通知

[接上页]

  (2)对经面试考核基本符合条件的拟聘临时人员,由各区分局集中进行培训考试合格后允许上岗试用,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后再正式聘用。凡在试用期内发现违规违纪现象的,应坚决予以清退。
  
  4、代征人员的聘用期为一年,聘用期满后应重新审核是否续聘。对任期内有违规违纪现象或社会反映不良的,应坚决予以清退,不得续聘。
  
  5、《代征人员工作证》由市局统一印制和控制发放,其有效期限为一年,期满后必须由发证税务机关负责收回。对续聘或新聘的代征人员,一律作废旧证,重新核发新证。
  
  6、地税部门按实际代征税款中财政部门预拨的代征手续费支付给街乡代征单位,用于弥补代征经费和代征人员的培训、考核、奖励等开支。
  
  六、严格代征人员的工作业绩和廉政纪律考核。
  
  (一)对代征人员的工作业绩主要考核“四率”,即:户管率、入库率、滞欠率、票款结报率。
  
  (二)对代征人员的廉政纪律考核主要采取定期走访纳税人及有关部门的方式进行。对发现有违规违纪苗头的代征人员,应及时提出警告、批评教育和限期整改,并向纳税人致歉。对不思诲改屡犯或发生严重违规违纪现象的,应督促代征单位坚决予以清退。
  
  七、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把税务行政执法关。
  
  代征单位和代征人员只能依照税务机关委托规定的范围和内容来行使一定的税收征收权。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严禁将纳税定额核定权、税收检查权、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权等税务行政执法权擅自授权或委托给代征单位或代征人员行使。
  
  八、切实加强对代征单位和代征人员的政策业务辅导和工作监督。
  
  各级税务机关应高度重视代征工作。经常对代征单位和代征人员开展政策业务辅导,帮助其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应该特别强调的是,委托代征决不能甩手不管、完全依靠和依赖代征人员征税。税务人员应按职责分工与代征人员对口联系,及时掌握代征人员的工作情况,具体指导代征人员开展工作。各区分局税政、监察、人事部门和各管查所应切实加大对代征工作的监察力度,并建立代征工作督察责任制度,定期对代征工作开展督促检查,发现工作问题及时解决,发现廉政问题及时处理纠正,确保代征工作积极、稳妥、正常、健康、有序地进行。
  
  
二○○二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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