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武汉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武财预外[2002]366号
【颁布时间】 2002-05-14
【实施时间】 2002-05-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7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执收执罚单位直接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征收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区财政局,各代收代缴银行:
  
  
为了加强执收执罚单位直接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的管理,进一步完善“收支两条线”的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法〔2001〕93号)、《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管理实施办法》(鄂财预外发〔2001〕9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市具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含政府性基金、专项资金、附加)和罚款、没收等执收执罚权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机构(以下统称“执收执罚单位”),因少量零星,需当场执收,或边远、水上、交通不便等不宜实行银行代收代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以下简称收费、罚款),符合规定的范围的,实行直接收取方式收取。
  
  二、实行直接收取的收费、罚款项目,应先由执收执罚单位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财政部门、执收执罚单位主管部门、代收代缴银行按各自的职责签定单位直收、银行代缴三方协议。
  
  三、实行直接收取方式收取收费、罚款时,执收执罚单位应按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标准直接收取款项,当场开具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罚款收据。执收执罚单位财务部门应于当日集中各项收费、罚款,明确专人填制财政部门监制的“武汉市行政事业收费、罚没款汇集缴款单”(以下简称“汇缴单”,式样附后),在第一联至第四联加盖公章后到指定的银行代收点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第五联留执收执罚单位备查。
  
  四、代收代缴银行代收点应审核执收执罚单位填制的“汇缴单”是否完整、正确,收妥款项后应当即对执收执罚单位开具代收收费或代收罚款收据(为了便于区分代收代缴和直接收取,代收点对实行直接收取方式所开具的代收收费或代收罚款收据各联上应注明“直接收取”),并在“汇缴单”和收据各联上加盖银行印章,将“汇缴单”第一联及收费、罚款收据第一联交执收执罚款单位缴款当事人,作为执收执罚单位缴款当事人缴讫款项的凭据;第二联及收费、罚款收据第二联作为各代收点收款依据和记帐凭证;第三联及收费、罚款收据第三联送代收代缴银行通知收款;第四联及收费、罚款收据第四联由代收代缴银行送财政部门核查。
  
  五、代收代缴银行对实行直接收取方式的各项收费、罚没资金的划缴,单据的传递,手续费的支付等,均按《武汉市银行代收代缴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六、执收执罚单位应按月与银行代收点和财政部门就实行直接收取收费和罚款的代缴情况进行对帐。财政部门应按月与国库、财政专户收款行和执收执罚单位进行对帐。
  
  七、执收执罚单位应按规定取消各类预算外资金帐户(包括收入汇缴帐户),原则上只能设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用于办理财政部门拨入和上级主管部门转拨的预算内、外各项经费以及单位经营服务性资金等日常结算及现金的缴存和支取,不准用于收费、罚款的收缴、支用。
  
  八、财政、审计、物价、监察部门应对实行直接收取执收执罚单位各项收费和罚款的收缴情况加强监督,对违反规定的,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