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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建建[2002]第0258号
【颁布时间】 2002-04-26
【实施时间】 2002-04-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7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遏制重大伤亡事故》的通知

[接上页]

  各级安监站要建立建筑安全巡查、抽查制度,配备机动巡查力量,采用网格式分块包干模式,对受监工地进行监督检查。对每个工地的巡查或抽查每月不少于一次,重点是对施工现场危险源、重点部位进行动态监控。对开出的隐患整改通知书要加强跟踪管理。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定期公布巡查、抽查情况。对巡查、抽查中发现安全管理不力的工程建设参与方及项目经理将依法处罚。
  
  5、大力培育安全中介机构
  
  近年来,民营、小型建筑企业发展迅速,其安全管理力量相对较弱,迫切需要安全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大力培育安全中介咨询机构,探索“行业管理、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新路,适应政府转变职能,增强宏观、间接管理能力的要求。
  
  6、认真开展专项治理
  
  建筑企业要严格按照《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等规范、标准要求,根据工程特点,将脚手架工程、施工用电、基坑支护、模板工程、起重吊装作业、塔吊、物料提升机及其他垂直运输设备和动火作业等列入危险作业监控范围,在明确安全监护人实施监护以及完善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准予施工。各施工企业要建立“三令”(挖土令、浇捣令、拆模令)制度,严格“三令”签发程序,并作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重要资料存档备查,同时要对施工过程中的危险过程和重要作业加强安全检查、整改,保障安全生产。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00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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