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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武汉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武政[2002]48号
【颁布时间】 2002-05-14
【实施时间】 2002-05-14
【法规编号】 3717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推动我市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公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现就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工作(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是加快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特别是我市全面实现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以后,认真抓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对于增强社会保险基金互济能力,巩固“两个确保”,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深化改革,加快建立和完善统一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此,全市各级政府、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一定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将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一件大事来抓,力争在今年年底实现全市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单位社会保险登记率达到100%,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率达95%以上。
  
  二、加强对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张代重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肖常谷、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张述传、市劳动和社保局局长马畅达、市财政局局长张福来、市地税局局长孙亚、市工商局局长鲍红志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各区人民政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地税、工商、公安、统计、审计、民政、外经局,市编办,市总工会等单位有关负责人为成员的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决定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马畅达兼任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指派一名处级干部为办公室联络员,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落实领导小组部署的各项任务,研究制订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中的相关政策,联络、协调、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
  
  三、完善相关政策,促进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开展。在这次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中,凡应参加而未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单位及职工以及个体工商户业主、帮工和外来就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扩面要重点做好尚未参保的外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的集体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以及个体工商户、已参保单位中尚未参保的各类临时用工(包括临时工、季节工、农民工等)、我市外出务工等人员参保工作。失业保险扩面要重点做好尚未参保外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的集体企业以及文化、教育、卫生系统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参保工作。其有关具体规定如下:
  
  (一)凡与企业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含临时工、季节工、农民工等)都应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本市各类企业中的外来务工人员比照个体流动人员的缴费比例(20%)缴纳养老保险费;外来务工人员离开本市时,其个人帐户储存额本息可一次性退还给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定期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二)以前应参加养老保险而未参保的单位,参保时单位及职工必须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办法是从本市实施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至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期间按对应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5%的积累率补缴;实施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至参保期间,按个人帐户规模补缴;参保时已退休人员,也应补缴其退休前个人帐户储存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从单位参保缴费的次月起,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三)对已参加失业保险但未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今年要争取补缴50%以上的欠费,其失业人员进行失业保险登记前,企业必须按规定足额缴纳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方可接收登记。应参加失业保险而未参保的单位,从参保缴费之月起计算缴费年限。
  
  *注:本条中关于“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规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部分规范性文件和停止实施行政许可规定的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停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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