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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武汉市财政局办公室
【颁布时间】 2002-04-26
【实施时间】 2002-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7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武汉市财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级政府采购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现将《武汉市市级政府采购工作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武汉市市级政府采购工作操作规程
  
  
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
  
  
武汉市市级政府采购工作操作规程

  
  根据《武汉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市级政府采购行为,明确政府采购工作职责,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改善政府采购"软环境",凡实行预算管理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属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编制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和武汉市的实际情况,由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制定年度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二、编制市级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是反映采购单位年度采购项目及资金的计划,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根据年度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市财政局下达的部门预算控制数,采购单位编制本部门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草案,随年度部门预算一并报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审批后,与部门预算同步批复到采购单位。
  
  三、编制市级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计划是政府采购预算的具体实施方案,也是年度政府采购工作执行和考核的依据。根据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由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和市政府采购中心按采购单位所需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不同品目、数量和时间,科学合理地制定政府采购计划。
  
  四、审核采购项目。根据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市财政局按照采购单位的采购申请,发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采购单位填写盖章报市财政局审核后,转市政府采购中心实施采购。
  
  五、落实采购资金。采购资金应及时拨入在市财政局设立的"政府采购资金专户"。资金来源属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市财政局应及时拨款;资金来源属预算外或单位自筹的,市财政局应督促采购单位及时划拨资金。
  
  六、确定采购方式。市政府采购中心对《审批表》逐一编号登记,采购方式一般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属于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由市政府采购中心审批确定,报市财政局备案;因采购单位急需等原因,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非招标性采购方式的,由市政府采购中心报市财政局审批确定。
  
  七、发布采购信息、邀请评审专家及确定投标供应商。市政府采购中心通过指定报刊、网络或其他媒介发布采购信息。评审专家在"评审专家库"中按随机原则选定。属于公开招标的,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属于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的,按规定邀请特定的供应商投标、谈判或进行报价比较;属于单一来源的,直接确定供应商。
  
  八、组织招标性或非招标性采购。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由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组织,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执行,招标性采购要做好发标、开标、评标、定标等工作,招标性采购要请司法公证部门进行公证;非招标性采购也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必须公开、透明,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采购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大型采购活动,应邀请市监察、审计等部门组成监督委员会进行现场监督;采购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采购活动,应邀请市财政局监察部门及有关业务处参加。
  
  九、签订采购合同,办理采购资金结算手续。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单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开出物资提货单、物资划拨单、工程结算证明等单据,供应商开具发票。采购单位对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后,凭上述单据入账。按照合同规定,市政府采购中心开具资金划拨通知单,交市财政局办理资金结算手续。采购项目要求交纳保证金的,未中标单位的保证金,市政府采购中心在落标通知书发出之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中标单位的保证金,在中标方履约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十、严格执行定点采购制度。通过招标确定的定点采购项目要严格执行采购协议,定点供应商不得搭售定点商品以外的货物。目前富康系列公务用车和办公用计算机定点采购项目,按上述程序办理;属于机动车辆维修、保险、购油,以及办公用纸、会议接待项目,由采购单位直接在定点供应商处采购,并按协议结算资金。采购单位凭定点供应商开具的并加盖"政府采购专用章"的发票方可报销。
  
  十一、严格管理政府采购档案。市政府采购中心在采购活动中形成的文件及相关资料,均应在采购活动完成后,按采购方式及类别分别清理造册,立即归档。政府采购档案最少保存十五年。
  
  十二、本规程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规程自二00二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武汉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2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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