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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嘉政通[2002]4号
【颁布时间】 2002-04-26
【实施时间】 2002-04-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7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指定雄关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为全市公物拍卖定点机构的通知

各委、办、局,在嘉各单位:

  
  为了切实做好我市拍卖工作,建立公平合理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甘肃省拍卖条例》及《甘肃省人民政府转发省经贸委关于做好全省拍卖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1999)54号”],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指定嘉峪关市雄关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为我市公物拍卖定点机构,承担公物拍卖任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物拍卖的范围:
  
  1、罚没物品和公物处理。包括:公安、检察院、法院、工商、税务、物价以及有行政执法权力的经济管理职能部门依法查处的走私、罚没、充抵税款等需处理的物品;铁路、民航、公路、邮电、公安、财政等部门需处理的无主货物;金融、保险部门的贷款抵押和保险理赔物品;党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拟处理的公物;破产企业整体或部分产权以及国有企业闲置的资产和土地使用权;国家允许流通的文物或文物监管物品。
  
  2、对于城市出租车投放市场、运营线路等竞价性的无形资产,实行有偿转让并纳入拍卖范围。
  
  二、公物拍卖的程序和要求:
  
  公物和国有资产的拍卖要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按照有关部门审核、拍卖委托、价值评估(国有资产还需经评估确认)、拍卖实施和拍卖成交情况报告的程序进行。需拍卖的国有资产,必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国资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对于缉私罚没物品和无主物品,在拍卖前由委托卖方与拍卖企业签定委托拍卖合同,并将拍卖清单和成交金额报送工商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土地租赁、使用权出让的拍卖,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方可拍卖。
  
  文物或文物监管物品须经省文物监管部门鉴定许可后方可拍卖。公物拍卖后,凭拍卖企业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在权证办理机构办理房屋土地产权和车辆的过(入)户手续。
  
  拍卖企业应定期将拍卖成交数量、金额报送经贸委、工商局、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对于拍卖未能成交的公物,拍卖企业可以与委托方和财政部门协商降价拍卖。拍卖仍未能成交的,经委托方、拍卖企业以及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事权界定协商同意后,由拍卖企业收购。
  
  三、拍卖价款的归属:
  
  拍卖缉私、罚没物品和无主物品所得价款由委托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缴财政。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公物拍卖价款,报财政部门,按有关财务规定处理。
  
  拍卖抵押物和保险理赔物品所得价款,归债权人所有,超过债务部分归债务人所有。
  
  破产企业、兼并企业的财产拍卖价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和有关企业兼并政策确定归属。企业国有资产的拍卖收入,除闲置设备收入留企业外,其余一律上缴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专户储存,用于产业结构调整和国有资产再投入,达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集体资产拍卖后,按产权界定结果决定价款归属。
  
  四、公物拍卖的责任:
  
  未经市政府指定的拍卖企业,不得进行公物和罚没物品的拍卖活动。各部门、各单位的公物处理,必须委托公物拍卖定点机构进行拍卖。对未能按规定要求擅自处理公物、罚没物品的单位和当事人,将依照《拍卖法》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公物拍卖的监管:
  
  我市拍卖业由市贸易经济合作局负责监管。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全市拍卖业的监督管理。
  
  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大力支持公物拍卖工作,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促进我市公物拍卖工作健康发展。
  
  
二OO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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