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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新计价房[2002]576号
【颁布时间】 2002-04-26
【实施时间】 2002-04-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7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乌鲁木齐金诚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担保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物价局:

  
  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精神,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乌鲁木齐金诚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属中介服务机构,其担保服务费属经营性收费。经对住房置业担保服务业务及相关费用情况的调查,参照内地省、市住房置业担保服务收费标准并结合乌鲁木齐市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现就乌鲁木齐金诚房地产置业担保公司担保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担保手续费担保公司承担以下工作可以收取担保手续费。对借款人贷款担保所需资料的初审、终审;对借款人个人资信的调查、评定;贷款所购买房屋的实地勘察、建房项目的调查以及其他相关手续。
  
  收费标准200元/户(含表格、合同书等工本费)
  
  二、担保服务费
  
  (一)服务内容: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按政策规定,代借款人办理保险手续;代办抵押登记和注销抵押登记。
  
  (二)收费标准:按不同年限贷款总额的百分率收取担保服务费。具体费率见下表。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
  
  个人住房商业银行贷款担保
  
  三、担保公司的担保服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坚持借款人自愿委托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四、在办理担保业务前按商品(服务)价格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应当向借款人预先告知担保应办理的手续、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并且提供相应的服务,不提供服务的不得收费。
  
  五、以上标准为试行标准,自2002年4月26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到期将核定正式标准。试行期间,如国家出台相关政策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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