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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粤价函[2002]167号
【颁布时间】 2002-04-26
【实施时间】 2002-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7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赴港澳商务签证收费标准的复函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拟调整赴港澳商务签注收费标准的函》(粤公函字[2001]493号)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复如下:
  
  一、同意对商务签证收费标准做如下调整:
  
  半个月多次有效签证改为十五天一次有效签证,收费标准仍为每证150元;保留三个月多次有效签证,每证仍为450元;增加一年多次有效签证,每证700元,三年多次有效签证,每证1500元。以上收费均含证件、表格和相应签注及申请手续等费用。
  
  二、取消一个月、半年多次有效签证收费标准。
  
  三、《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收费标准国家已有明确规定,应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不作调整。有效期内证件遗失、损坏等需补、换发新证,国家未规定有收费标准,同意按国家规定的《往来港澳通行证》收费标准加一倍收费,即每证100元。签注费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四、本规定从2002年5月1日起执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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