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苏州国税发[2002]130号
【颁布时间】 2002-05-14
【实施时间】 2002-05-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7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新办和变更的福利企业享受增值税“先征税后返还”资格的批复

吴江市、昆山市、太仓市国税局、市国税局直属局、二分局:
  
  
根据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苏国税发[2000]159号文件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你们上报的十九户新办和变更的民政福利企业享受增值税“先征税,后返还”资格(名单附后),特此批复。
  
  新办和变更福利企业享受增值税“先征税后返还”资格名单:
  
  一、新办的福利企业(共15户):
  
  1、吴江海狮清洁用品厂
  
  2、吴江市通明电缆厂
  
  3、吴江市春鑫塑料厂
  
  4、吴江市建丰丝纺厂
  
  5、吴江市宏欣医用缚料厂
  
  6、吴江市峥嵘化工厂
  
  7、吴江宝鼎电缆厂
  
  8、吴江市阳光塑胶制品厂
  
  9、吴江市金叶彩印包装厂
  
  10、吴江市天意通信电缆厂
  
  11、苏州市金达化纤厂
  
  12、吴县市韩春纺织品厂
  
  13、苏州广利电器厂
  
  14、昆山市苏航电路板厂
  
  15、苏州市广胜电子厂
  
  二、变更的福利企业(共4户):
  
  1、太仓市新湖福利综合厂
  
  2、太仓市环龙电磁线厂
  
  3、吴江市差别化涤纶厂
  
  4、吴江市洁尔康卫生用品厂
  
  
二00二年五月十四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