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赣国税函[2002]140号
【颁布时间】 2002-05-13
【实施时间】 2002-01-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717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落实中共江西省委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快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01]21号)精神,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江西省国税系统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赣国税发[2002]90号文印发 )的规定,省局决定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所得额审批权。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各级国税机关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批:年弥补亏损所得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区)国税局审批;年弥补亏损所得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由设区市国税局审批;年弥补亏损所得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报省国税局审批。
  
  二、各级国税机关按上述权限审批完毕后,除企业和审批机关各留存一份外,应向上一级国税机关报送一份审批表备案,上级国税机关有权对下一级国税机关审批不当的予以纠正 。
  
  三、2002年1月1日起,凡需年度弥补亏损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在次年4月20 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商投资企业亏损税前弥补申请审批表》。
  
  四、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未调整事项,仍依照赣国税发[1996]46号文执行。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5月13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