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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浙价商[2002]158号
【颁布时间】 2002-05-13
【实施时间】 2002-05-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7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绍兴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

绍兴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你委《关于要求审批污水处理价格的请示》(绍市计价[2002]253号)悉。鉴于绍兴市(包括绍兴县)污水收集系统和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尚未竣工决算)建成投产,且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成本尚未稳定的实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进网用户污水处理费分类标准。一类为居民生活(含中小学校)污水,仍按每吨0.50元执行;二类为食品、酿造等工商企业污水,每吨1.60元;三类为印染、皮革、化工、制药、电镀工业企业污水,每吨2.20元;四类为其他单位污水,每吨1.00元。
  
  待COD检测设施完备后,对上述二、三类污水中的工业企业污水,可按检测到的COD值分档收取污水处理费。分档污水处理费以上述分类标准为COD值1000mg/L的收费标准,并以此为基准,每100mg/L为一档;COD值低于1000mg/L时,每低一档,收费标准相应降低0.06元/吨;COD值高于1000mg/L并在1300mg/L以下时,每高一档,收费标准相应提高0.06元/吨;COD值高于1300mg/L时,每高一档,收费标准相应提高0.15元/吨。
  
  二、污水处理费收取办法。对一、四类污水仍按城市供水售水量计收。对二、三类污水,安装污水计量表的按污水排放量计收;未安装污水计量表的按城市供水售水量计收。
  
  三、对未进网用户的污水,可参照上述分类标准和办法执行。
  
  四、向污水排放单位收取污水处理费后,不得再收取超标排污费。
  
  五、上述收费标准为试行价,试行期自2002年5月1日(抄见水(污水)量)起至工程决算完成时止。试行期满后,按规定的程序报批正式收费标准。
  
  你市应按有关规定抓紧完成一期工程决算工作,并及时报省物价局。污水处理及污水收集企业的年度成本、收益等资料应按时报省物价局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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