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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吉省价检字[2002]26号
【颁布时间】 2002-05-13
【实施时间】 2002-05-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8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物价局、监察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转发国家计委等四部门关于在全国开展工商和集贸市场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市、州物价局、监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纠风办:
  
  
现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监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在全国开展工商和集贸市场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计价检[2002]591号)转 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检查时间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我省工商收费专项检查时间为2002年5月15日至2002年8月25日 。其中5月15日至5月31日为自查自报阶段,6月1日至7月31日为重点检查阶段,8月1日至8月25日为整改总结阶段。
  
  二、关于检查分工
  
  此次专项检查采取联合办案、下查一级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办法。省物价局与市、州物价局联合检查市、州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含长春市)以及向集贸市场收取费用的地方政府、公安、卫生、城管、劳动等部门、省物价局同时在每个市、州选择一个县(市),与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联合对当地的检查对象进行检查。其他单位的检查由市、州物价局负责组织实 施。
  
  三、关于报送总结报告
  
  各市、州物价局要于2002年8月31日前,将本地区开展工商和集贸市场收费总结报告、典型案例材料报省物价局(检查所综合科)。被省物价局确定为重点调查市、县(重点调 查市、县名单另外通知)的物价局要于8月15日前将调查报告报省物价局(检查所综合科)。各 市、州监察、工商、纠风部门要将工作总结报告于8月31日前分别上报省监察厅、省工商行 政管理局、省政府纠风办。
  
  其他事项请严格按照国家计委等四部门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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