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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02]38号
【颁布时间】 2002-04-26
【实施时间】 2002-04-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8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改进和加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十四)市人防办负责全市人防工程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管理工作。
  
  (十五)市乡镇企业服务中心负责全市乡镇企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管理工作。
  
  其他各有关部门、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电业、电信、邮政、金融及中央、省驻青单位等,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本公司消防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无上级主管部门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单位自我管理。
  
  各区市政府应确定所属各部门对本行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管理。
  
  非消防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消防组织负责。
  
  四、建立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检查、评估和工作报告制度
  
  (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自查。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和《规定》,按照《青岛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系统管理规范》,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活动。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月将本单位消防工作情况向主管部门报告一次,每半年自行依据《青岛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评价标准》,进行一次自我评价,或由消防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单位根据评估结果改进和加强自身消防安全工作。
  
  (二)各系统、行业主管部门普查。各主管、监管部门每季度至少组织对本系统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每年组织对本行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一次评估和考评,并定期召开由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参加的消防工作例会,对本行业消防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调度、协调和研究部署。各行业每月将本系统消防工作情况报告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消防机构对各行业上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三)公安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抽查。公安消防机构对全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管理工作实行市、区(市)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分级抽查制度。各级公安消防机构根据民警人数,确定每名民警负责抽查单位的数量。公安消防机构对单位每半年至少抽查一次。抽查采取明查、暗访和夜查等方式,依据《规定》对消防重点单位逐项消防安全措施进行检查。抽查结果要反馈行业主管部门和被检查单位,必要时可向政府报告或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安消防机构还要根据季节特点、行业报告情况和工作需要,适时开展消防专项检查。
  
  五、建立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大火灾隐患通报和消防违法违章行为举报制度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在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检查时,对本地区、本行业和本单位存在的危及生产、生活安全,随时可能发生重大火灾事故并极易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重大火灾隐患,在组织落实临时防范措施的同时,要及时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通报,以便公安消防机构及时掌握和监督,协调有关部门予以解决。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员工对本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违章行为,可随时向公安消防机构举报。公安消防机构对单位通报和群众举报及在消防抽查中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要立案建档,及时组织技术力量现场办公,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专家论证,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单位做好隐患整改工作。
  
  六、开展“无火灾”单位和消防工作先进行业评选活动
  
  为激发和督促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自觉做好自身消防安全工作,在全市开展“无火灾”单位申报评选活动,由市公安消防机构制定具体标准,每年年底全市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自行申报,由公安消防机构进行评定。同时,开展消防工作先进行业评选活动,在全市形成争当消防工作先进的氛围,推动全市消防工作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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