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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档案局
【颁布时间】 2002-04-25
【实施时间】 2002-04-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8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市级机关公开性现行文件的收集和送交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面向社会、面向人民群众开展公开性现行文件阅览服务,根据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档案工作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以及其他具有行政职能的有关市级单位(以下简称市级机关)。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开性现行文件,是指各市级机关制发的正在执行的,与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规、政府规章及其解释性文件;关于经济建设、教育科技、医疗卫生、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城市建设和管理、精神文明建设、社会综合治理等规范性文件;其他有关人民群众利益的文件及有关的文献、志书、年鉴等。
  
  本办法所称的收集,是指上海市档案馆(以下简称市档案馆)接收各市级机关公开性现行文件。
  
  本办法所称的送交,是指市级机关按照规定的收集范围和期限,将公开性现行文件送交市档案馆。
  
  第四条 上海市档案局负责市级机关公开性现行文件收集和送交工作的管理。
  
  市档案馆负责市级机关公开性现行文件的收集工作,并向社会提供利用。
  
  第五条 公开性现行文件的收集和送交工作应遵循统一领导、各负其责、安全保密、便于利用的原则。
  
  第六条 市级机关应当在公开性现行文件颁发之日起的10天内,向市档案馆送交文件正本两份。
  
  市级机关已经颁发,仍在执行的公开性现行文件,于2002年5月底之前将文件正本或正本复制件(加盖发文机关红印章)送交市档案馆。
  
  已送交的文件废止的,发文机关应及时书面通知市档案馆。
  
  第七条 市级机关送交公开性现行文件工作,由市级机关指定相关的部门和人员负责。
  
  第八条 市档案馆应加强与各市级机关的联系,负责现行文件的催交,并对收集进馆的现行文件进行分类整理,及时向社会提供利用。
  
  第九条 各区、县档案局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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