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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价商[2002]020号
【颁布时间】 2002-05-13
【实施时间】 2002-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8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制剂计价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 20.01-30.00│ 190%│ 150%│ 170%│ 160%│ 1.56-2.00│ 320%│ 140%│ 130%│ 230%│ 190%│ 1.41-2.00│ 240%│ 220%│
  
  ├───────┼───┼───┼───┼───┼──────┼───┼───┼───┼───┼───┼──────┼───┼───┤
  
  │ 30.01-40.00│ 180%│ 130%│ 150%│ 140%│ 2.01-3.00│ 200%│ 120%│ 110%│ 210%│ 150%│ 2.01-3.00│ 210%│ 190%│
  
  ├───────┼───┼───┼───┼───┼──────┼───┼───┼───┼───┼───┼──────┼───┼───┤
  
  │40.01以上│ 150%│ 110%│ 130%│ 110%│3.01以上 │ 180%│ 110%│ 105%│ 180%│ 130%│3.01以上 │ 180%│ 175%│
  
  └───────┴───┴───┴───┴───┴──────┴───┴───┴───┴───┴───┴──────┴───┴───┘
  
  注:1、口服液、冲剂以支、包计算;散剂按500克计算。
  
  2、灭菌制剂(针剂、滴眼液)以每支计算、
  
  3、片、胶囊、丸以瓶或袋包装计算、
  
  4、普通制剂:包括膏、涂、洗、酊、外用涂剂、滴鼻、耳液等
  
  5、蒸溜水每100毫升以0.12元计算;委托加工企业按0.08元计算
  
  6、每单位实际进价指:原、辅抖实际进价(每料)÷成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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