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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发文字号】 新计价费[2002]668号
【颁布时间】 2002-05-13
【实施时间】 2002-05-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8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头屯河灌区农民最终用水结算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计委(物价局)、水利局,乌鲁木齐市物价局、水利局,兵团计委、水利局,新疆头屯河流域管理处: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02]1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在全疆灌区推行供水到户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2001]54号)以及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自治区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分步调整意见的通知》(新计价非字[2001]476号)精神,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计委决定在头屯河灌区进行供水到户、制定农民用水最终结算价格的试点。通过调查,我们认为头屯河灌区工程基础和其它条件较好,制定农民用水最终结算价格时机业已成熟。现将头屯河灌区农民用水最终结算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制定农民用水最终结算价格的目的和原则:
  
  (一)改革现有灌区供水管理体制,理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明晰产权,建立充满活力的灌区运行机制。
  
  (二)加强供水计量,提高供水服务质量,减少中间环节,增加水费收费的透明度,减轻农民负担,促进节约用水。
  
  (三)贯彻落实水利产业政策,强化水商品意识,基本形成供水单位自我发展的良性运行机制,实现水利产业可持续发展。
  
  (四)严格成本核算制度,在保证各级供水合理收益的前提下,努力降低农民的最终结算水价。
  
  二、头屯河灌区各级供水价格及农民最终结算水价:
  
  (一)按照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自治区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分步调整意见的通知》(新计价非字[2001]476号)精神,头屯河流域管理处成本年为1997年,目标成本到位率100%,支渠口农业供水价格为0.055元/立方米(含水资源费)。
  
  (二)昌吉市全部由头屯河管理处供水的三工镇的六个村,六工镇的两个村制定农民最终结算水价。定价模式采用上一级供水价格加末级渠系维护费的方式,末级渠系维护费按照乡镇及以下2000年供水管理合理开支为依据核定,试点乡镇村末级渠系维护费为每立方米0.02元。试点村镇农民最终结算水价为0.075元,计量点为各农渠出口,用水量以计量点实际计量为准。收取水费时由头屯河流域管理处出具供水专用发票,所收取的末级渠系维护费由头屯河管理处掌握,单独计帐,足额专项用于试点乡镇水管站所管理经费等开支。
  
  三、各有关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着手拟订具体实施办法,相互密切配合,强化监督,坚决杜绝在试点乡镇农民最终结算水价上附加任何名目的费用和乱摊水量等现象的发生,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本通知自二00二年春季供水起执行。末级渠系维护费标准试行一年,届时视情况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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