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二十三条 被套、枕套(巾)、床单等卧具应一客一换,长住客至少一周一换。星级宾馆执行一天一换。床罩、毛毯一月换洗一次。 第二十四条 客房内卫生间的洗漱池、浴盆和抽水马桶应每日清洗消毒。无卫生间的客房,每个床位应配备有明显标记的脸盆和脚盆,拖鞋应一客一换一消毒,提倡使用一次性拖鞋。清洁的脸(脚)盆、拖鞋的表面应光洁、无污垢、无油渍,并不得检出致病菌。 第二十五条 布草间(储藏室)内的床上用品,一次性拖鞋、鞋(油)布、牙膏、牙刷等一次性用品应分类存放,隔墙离地,密闭保存。挂在工作车上的垃圾袋应与做卫生的工具、一次性用品分开,清洁浴盆、脸盆、抽水马桶的工具应分别设置,标志明显,不得混存混用。 第二十六条 公用茶(饮)具应一客一换,及时清洗消毒,消毒后存入保洁柜内。清洁的茶(饮)具必须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 第二十七条 旅店的公共卫生间(盥洗间和厕所)应该每日清扫、消毒,做到并保持无积水、无积粪、无蚊蝇、无异味。 第二十八条 旅店自备水源与二次供水单位应办理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其设施应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要求,其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其制、供水人员应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 第二十九条 空调器过滤网应半月清洗一次,保持清洁。 第三十条 旅客废弃的衣物应登记,统一销毁。 第三十一条 旅店供旅客使用的沐浴液、洗发液等化妆品应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及其相应卫生标准要求,采购时须索取相关证件。 第三十二条 旅店内严禁饲养家畜、家禽。 第三十三条 旅店供水、供气、空调、排气、电梯和其它机械设施,必须保持良好卫生状态。 第四章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第三十四条 旅店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含临时工)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服务。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它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性病、艾滋病、疥疮、急性出血性结膜炎等)者,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三十五条 从业人员上岗前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并定期接受复训。 第三十六条 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勤洗澡、勤理发、勤洗手、勤换衣、勤剪指甲。严禁在工作岗位上吸烟、吃零食等有碍卫生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旅店业是指为消费者提供住宿等服务的场所,如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度假村等。 第三十八条 布草是指床上用品、睡衣、浴巾、脸巾、脚巾等。布草间(贮藏室)是指用于存放楼层备用布草及一次性用品的工作间。布草车是指用于传送及暂存楼层客房备用布草的车辆,亦称工作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