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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农村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放开。市和各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的监管。农村卫生机构的税收政策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禁止向农村卫生机构和村个体医生乱收费。 八、加强农村药品供应与使用管理 (一)支持、鼓励大中型批发企业兼并、改造区市批发企业为农村基层配送中心。支持、鼓励向农村发展药品连锁经营,促进农村卫生机构集中采购药品。无药品经营企业的或延伸网点的,可经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委托乡镇卫生院统一采购。 (二)市药品监督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乡村卫生工作职能,制定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范用药行为。除省、市卫生、药品监管部门审定的常用和急救用药外,村卫生室和乡村个体诊所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药品经销活动。 九、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农民健康保障办法,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的问题 (一)有条件的区市,提倡以区市为单位实行大病统筹,帮助农民抵御个人和家庭难以承担的大病风险。各级政府的农村卫生专项资金,要有一定数额资金用于对农民健康保障办法的引导、支持和奖励。逐步建立适合农村经济状况的筹资机制和管理体制,并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农民自我健康保障意识,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的问题。 (二)各区市要按照自愿量力、因地制宜、民办公助的原则,继续完善和发展合作医疗制度。合作医疗筹资以个人投入为主,集体扶持,政府予以适当支持,坚持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合作医疗的方式、筹资标准和报销比例可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有所差别。 市体改办
市计委 市财政局 市农业局 市卫生局 市物价局 二00二年四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