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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公安局
【颁布时间】 2002-05-13
【实施时间】 2002-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8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子女在京上学问题的实施办法

根据《北京市关于扩大对内开放,促进首都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京政发[2002]12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关于“来京投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子女在京参加高考可与北京籍考生同等对待;来京投资企业职工及子女可参加北京市普通高中毕业会考;来京投资企业申请其在京职工子女入本市中小学借读,由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就近安排”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凡经北京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根据《关于来京投资企业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认定工作的实施办法》认定的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子女,可以依照《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享受以下待遇:
  
  (一)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子女可在北京参加高考,录取时与北京市户籍考生同等对待;
  
  (二)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子女,凭《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在入中小学就学方面享受本市市民待遇。
  
  (三)来京投资企业职工子女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按流动人口子女在京上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来京投资企业为其高级管理人员子女办理在京参加高考手续,依照以下程序:
  
  (一)来京投资企业将《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子女在京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提交市经委委托的专门机构(以下简称初审单位)受理和初审;
  
  (二)初审单位初审合格后,报市经委审定;
  
  (三)市经委审定后,将审定的考生名单和审定的《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子女在京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申请表》由初审单位送市教委复核并签发批文;
  
  (四)市教委复核通过后,将考生名单和《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子女在京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申请表》交北京教育考试院并抄送初审单位;北京教育考试院根据市教委复核意见按高考有关规定落实,初审单位将市教委复核意见告知申报单位。
  
  第三条 来京投资企业为其高级管理人员子女办理在京参加高考手续,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子女在京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申请表》;
  
  (二)市经委出具的《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认定证明》;
  
  (三)高级管理人员《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第四条 初审单位在每年1月底前受理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子女在京参加高考申请。初审单位的初审程序、市经委的审定程序和市教委的复核程序应在当年报考程序开始(约在3月中旬)前10天完成,并及时将考生名单和《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子女在京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申请表》交北京教育考试院按高考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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