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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第11届9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市长林树森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对2001年年底以前发布的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 对主要内容违反WTO的非歧视原则或不符合中国加入WTO的具体承诺(附件序号1,5,9,12,13);或者与上位法或新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附件序号3,4,6,7,8,10,11);或者主要内容属中央事权(附件序号3);或者被新的地方性法规代替(附件序号2)的13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 上述13件政府规章为此次清理废止的第四批政府规章。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广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13件) 附件广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13件) ┌─┬──────────────┬───┬─────────┬──────────────┐ │序│规章名称│颁发│ 发文字号及日期 │ 废止的理由 │ │号││机关│││ ├─┼──────────────┼───┼─────────┼──────────────┤ │1 │广州市华侨、港澳同胞投资优惠│市政府│穗府〔1984〕76号│ 违反WTO的非歧视原则│ ││暂行办法││1984年10月24日││ ├─┼──────────────┼───┼─────────┼──────────────┤ │2 │关于对流浪乞讨、暗娼、精神病│市政府│穗府〔1985〕140号 │ 被2002年1月25日省九届│ ││患者等盲流人员的收容处理办法││1985年12月10日│人大常委会三十次会议通│ │││││过并公布的《广东省收容│br / br / │││││遣送管理规定》所代替│ ├─┼──────────────┼───┼─────────┼──────────────┤ │3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外商投│市政府│穗府〔1986〕99号│主要内容属中央事权,并│ ││资的实施办法││1986年12月15日│与国家现行政策不符│ ├─┼──────────────┼───┼─────────┼──────────────┤ │4 │广州市关于鼓励国内企业利用外│市政府│穗府〔1987〕47号│主要内容与2001年4月28日 │ ││资的优惠规定││1987年7月16日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 │││││十一次会议修订并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br / br / │││││收管理法》不相适应│ ├─┼──────────────┼───┼─────────┼──────────────┤ │5 │关于加快发展外向型经济的决定│市政府│穗府〔1989〕1号 │不符合中国加入WTO的具体 │ ││││1988年12月31日│承诺│ ├─┼──────────────┼───┼─────────┼──────────────┤ │6 │广州市发展私营企业的若干规定│市政府│穗府〔1989〕27号│主要内容与2001年4月28日 │ ││││1989年3月13日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 │││││一次会议修订并公布的《中│br / br /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br / br / │││││法》不相适应│ ├─┼──────────────┼───┼─────────┼──────────────┤ │7 │广州市关于国营企业富余人员若│市政府│穗府〔1989〕54号│主要内容与2001年4月28日九 │ ││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89年6月1日│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 │││││会议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br / br /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不相│ │││││适应│ ├─┼──────────────┼───┼─────────┼──────────────┤ │8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技术引进管│市政府│穗府〔1992〕86号│与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 │ ││理规定││1992年8月25日 │二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中华│br / br / │││││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不相适应 │ ├─┼──────────────┼───┼─────────┼──────────────┤ │9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房产和土地│市政府│穗府〔1992〕87号│违反WTO的非歧视原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