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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辽政办发[2002]43号
【颁布时间】 2002-05-12
【实施时间】 2002-05-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8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尽快完成首届修志任务并开展续修志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我省于1984年开始了首届修志工作,经过十多年努力,全省绝大部分市县已完成首届修志任务。最近召开的全国第三次地方志工作会议要求,尽快完成首届修志任务,并全面启动续修志工作。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地方志工作会议精神和省政府确定的修志工作任务和目标,特通知如下:
  
  一、加大力度、加快进度,切实完成首届修志任务。我省首届修志工作始于80年代中期,至2001年末,全省有修志任务的44个县(市)除大石桥、盖州、北票、朝阳县(市)尚未完成任务、本溪县正在重修外,其他各县均已完成首届修志任务;全省有首届修志任务的13个市,已出版市志122部,占计划的80%。其中沈阳、鞍山、锦州、丹东、阜新、铁岭、盘锦市已基本完成任务;进度较慢的朝阳、辽阳市,分别完成计划的33%和40%;修志任务较重的大连市虽已出版市志42部,但只完成任务的69%,尚有19都市志没有出版。《辽宁省志》已出版51部,完成计划的63%,省标准、医药、外事、对外经贸等专业志至今没有完成初稿。最近召开的全国地方志第三次工作会议要求尽快完成首届修志任务。凡未完成本届修志任务的市、县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找出影响首届修志任务完成的薄弱环节,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调整充实力量,落实出版经费,确保2003年末完成首届修志任务。
  
  要把《辽宁省志》编修扫尾工作做为今年修志工作的重点。《辽宁省志》尚有29部专业志没有出版,凡未完成《辽宁省志》专业志的承编及初审任务的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纳入工作日程,要组织力量,加大力度,确保《辽宁省志》编纂任务的完成。
  
  全省首届修志任务扫尾工作要坚持速度与质量并重的原则,注意防止重速度忽视质量的倾向。
  
  二、认真开展续修志工作。全国第三次地方志工作会议要求全面启动续修志工作。为了做好续修志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首届修志工作的经验教训,组织好地方志队伍的理论、业务培训,使续修志工作一开始就有一个较高的起点。同时,各地要用改革和发展的眼光认真研究续修志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实施方案,设计篇目结构,使续修志的体例结构符合新时期的发展要求。续修志书的时间下限原则上至2000年末。
  
  三、积极开展旧方志整理出版工作。在抓好当代志书编修工作的同时,各地区要注意开展旧方志整理工作。据初步统计,全省馆藏旧志计189部,为充分发挥其作用,为现实工作服务,要认真做好旧志整理工作。省本级旧方志由省地方志办公室负责整理出版,市、县旧方志按市设卷,由各市牵头整理出版,争取在两三年内完成全省旧方志整理出版工作。
  
  四、大力加强地方志数字化、网络化建设。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正在组织实施全国地方志系统数据库联网工作,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建立计算机数字网络系统,为全国地方志系统数据联网做好准备。
  
  五、进一步加强领导,加强修志队伍建设。江泽民同志指出:“编纂社会主义新方志是‘两个文明’建设的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系统工程,是承上启下,继往开来,服务当代,有益后世的千秋大业。”修志工作是各级政府的职责,各级政府必须把修志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确保领导到位,机构到位,经费到位,队伍到位,条件到位。要进一步加强修志队伍建设,保持修志机构和修志队伍的相对稳定;同时要加强对修志队伍的培训,不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使其适应修志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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