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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辽政办发[2002]40号
【颁布时间】 2002-05-12
【实施时间】 2002-05-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9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辽宁省省直国有企业在“并轨”中变现国有资产偿付拖欠职工债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国资委《辽宁省省直国有企业在“并轨”中变现国有资产偿付拖欠职工债务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五月十二日

  
  
辽宁省省直国有企业在“并轨”中变现国有
  
   资产偿付拖欠职工债务的实施意见

  
  根据省社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实施办法的通知》(辽社保办发[2001]12号)精神和省直企业“并轨”工作实际情况,为推进省直企业并轨工作的顺利进行,对省直国有企业在“并轨”中变现国有资产偿付拖欠职工债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省直企业在实施并轨工作中,经审查企业在现有条件下,确实无力偿付拖欠职工债务时,可按有关规定将单位闲置的厂房、场地、设备、工具、福利设施等资产或企业生产的产品转让给职工,也可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变现部分企业闲置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等办法筹集资金,偿付拖欠企业职工债务。
  
  二、变现资产的政策适用范围
  
  1.本意见只适用于并轨工作中企业偿付拖欠职工债务的资产变现。非并轨工作企业拖欠职工债务问题不享受此政策。
  
  2.经省财政厅、省直并轨办认定为“特困”的省直国有企业享受此政策。非“特困”企业不享受此政策。
  
  三、变现资产的范围和变现资产价值的确定
  
  1.视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确定变现资产的范围。
  
  (1)已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其全部资产均可变现;
  
  (2)尚在生产经营的企业或仍可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其变现的资产以非生产型的闲置资产为主,原则上不得变现生产用资产。
  
  2.变现资产价值的确定。企业应委托中介机构对拟变现资产进行评估,确定评估价值后,由企业上报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根据评估价值和企业资产变现的实际情况,确定资产变现率。考虑并轨工作的时间问题,资产变现可比照破产企业的资产变现政策。
  
  四、资产变现的方式
  
  企业可以采取以资产抵债,将实物资产转让给职工和将部分资产出售变现两种方式进行资产变现。
  
  1.采取以实物资产抵债方式变现的,企业要将实物资产的基本情况、测算出的拟变现价值向全体并轨人员公布,由并轨人员选择、竞价后确定。
  
  2.采取资产出售方式变现的,由企业或企业委托中介机构对拟变现资产进行公开拍卖,拍卖底价原则上不得低于有关部门确定的变现资产的价值。
  
  五、资产变现审批程序
  
  1.企业申报资产变现方案。
  
  (1)企业拖欠职工债务情况。包括欠款人数、欠款总额、欠款内容,并附职工个人的欠款情况明细。
  
  (2)企业的资产、财务状况。包括企业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近三年的效益情况,附三年的财务决算。
  
  (3)拟变现的资产情况。包括拟变现资产的名称、数量、帐面原值、净值、已使用年限,附变现资产明细表。
  
  (4)拟变现资产的变现测算情况。包括拟变现资产的帐面净值、评估价值、变现率的确定等测算依据。
  
  (5)拟变现资产的变现方式、方法、程序、步骤。
  
  2.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审核并出具意见。
  
  对企业申报的变现方案,省财政厅重点审核企业拖欠职工的债务情况、企业的资产财务状况;省国资委重点审核企业的资产状况、拟变现资产情况、拟变现资产的变现测算情况。由省财政厅、国资委共同出具变现资产的价值、资产变现率的意见。
  
  3.省国资委审批。
  
  企业将经省财政厅、国资委审核后的资产变现方案报省国资委审批后实施。
  
  
省国资委
  
   二00二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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