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巴州、克州人民政府,和田、喀什、阿克苏地区行署,自治区计委、财政厅、水利厅、审计厅,塔河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农二师、农三师、农十四师: 为进一步明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管理局、各地(州)水利局、兵团各师水利局及各单项工程项目法人的职责及塔里木河流域近期综合治理项目各阶段的工作程序,确保该项目保质、保量按期完成,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近期综合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五月十一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近期 综合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塔里木河流域近期综合治理项目 (以下简称塔河治理项目)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明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管理局(以下简称塔管局)、各地(州)、兵团各师水利局、各单项工程项目法人的职责及塔河治理项目在各个阶段的工作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依据国务院《关于塔里木河流域近期综合治理规划的批复》(国函[2001]74号)、自治区《关于塔里木河流域近期综合治理工作会议纪要》 (新政阅[2001]5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暂行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塔里木河流域的实际所制定的。 第三条 塔河治理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塔河治理项目中所有地方、兵团及其他单位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单项工程,均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自治区计委、水利厅、财政厅等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塔管局、各地(州)、兵团各师水利局及各单项工程项目法人按照各自的职责完成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塔管局是塔河治理项目的总项目法人,对所有在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生产安全及工程的防洪度汛负总责,对工程建设进行统一管理。在项目建设全过程中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塔河治理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预审工作; 2、严格按照国务院批准的规划报告和五年实施方案,负责上报初步汇总的项目年度建设计划,落实年度工程建设资金,控制工程投资; 3、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塔管局负责塔河治理直管项目的建设,授权各地(州)、师水利局负责本辖区塔河项目的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4、负责塔河治理项目的报建和主体工程开工报告的审查工作; 5、负责组织实施塔河治理项日的招投标工作; 6、监督、检查各项目的建设管理情况,包括工程投资、工期、质量、生产安全和工程建设责任制的制定、落实情况等; 7、对建设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和支付,并对各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8、统计汇总上报各项目工程进度、工程量和资金使用情况; 9、主持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初步验收工作,参与工程项目的阶段验收; 10、负责协调与项目有关的外部关系。 第七条 各地(州)、师负责本辖区内的塔河治理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向各地(州)、师塔河项目领导小组和塔管局负责,接受塔管局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上报年度实施计划,组织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等文件的编制和申报工作; 2、负责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组织辖区内的工程建设; 3、负责监督、检查本辖区内各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包括工程投资、工期、质量、生产安全和工程建设责任制情况等; 4、统计上报辖区内各项目工程进度、工程量和资金使用等情况; 5、负责汇总上报在建工程度汛计划,落实防洪度汛措施; 6、参与各项目阶段验收及竣工验收工作; 7、负责监督、检查各项目竣工决算的编制工作; 8、监督、检查各项目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9、负责协调与项目有关的事宜。 第八条 塔河综合治理各单项工程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水利部及自治区关于工程建设方面的法规、规定所赋予的职责和权限,认真履行工程建设管理责任。 第三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九条 塔河治理项目的前期工作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内容,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达到规定的技术深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