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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成都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成价函[2002]133号
【颁布时间】 2002-04-25
【实施时间】 2002-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9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成都东方双语学校收费标准的批复

成都东方双语学校:

  
  你校关于学生学费、住宿费收取标准的请示收悉。按照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关于规范社会力量举办的学历教育收费行为的通知》规定,依据你校预算建设投资和生均培养成本情况,经研究,现将你校小学、初中、高中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学费:
  
  1、小学,每生每学年13600元;
  
  2、初中、高中,每生每学年14000元。
  
  二、住宿费:
  
  小学、初中、高中,每生每学年1200元。
  
  三、代管费收费标准,由你校严格按照“代收代支,收支相抵不得赢利,学年结算,多退少补”的原则确定。
  
  四、学费、住宿费和代管费包括的代管内容、代收费用,以及学生退学涉及退费结算等,应与入学学生签定协议。
  
  五、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从2002年秋季招生开始执行,试行期为一年。你校接到批文后,即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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