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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七条 游泳馆空气卫生质量应符合《游泳场所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游泳池同一时间容纳量,按成人每人3平方米计算。 第二十九条 严禁患有心脏病、皮肤癣疹、重症沙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癫痫、妇科阴道滴虫、霉菌病、性病、肠道传染病及孕妇、精神病和酗酒者进入人工游泳池游泳,并在售票或入池处告示。 第三十条 游泳者入池前、蹲厕后,必须经过淋浴和浸脚消毒池,始准入池。 第三十一条 游泳者应穿不脱色的游泳衣裤入池,禁止出租游泳衣裤。 第三十二条 禁止游泳者在池边吃食物、吸烟、吐痰、擤鼻涕、小便等。 第三十三条 游泳场所应配备有眼药水,供游泳者使用。 第四章从业人员要求 第三十四条 游泳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得人员(包括临时工)必须于每年游泳场所开放前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取得预防性体检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它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性病、爱滋病、疥疮、急性出血性结膜炎)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三十五条 从业人员上岗前须经卫生知识及池水净化消毒操作和溺水意外事故发生急救技术的培训合格,并定期接受复训。 第三十六条 游泳场所从业人员应做到勤洗澡、勤理发、勤剪指甲、便后洗手,工作时间严禁吸烟、喝酒、吃零食、吐痰、擤鼻涕等。池边工作人员上岗应着游泳衣裤和拖鞋。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溢水方式是指充满池水而流出的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