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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京国税发[2002]119号
【颁布时间】 2002-05-10
【实施时间】 2002-05-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9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作进一步明确之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进口货物时由海关开具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供货单位开具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应按如下规定办理申请抵扣手续:
  
  (一)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2]10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销货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和丢失的已抄报税的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原件的复印件;
  
  (二)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填报《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申请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抵减增值税销项税额。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的开具由各区县局主管征收机关负责;对购货单位取得的销货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的审核及《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申请表》的审批,由各区县税务局流转税科审核,报主管局长批准后正式批复企业,批复格式各分局自定。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及《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申请表》,由市局统一印制。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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