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4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4月25日 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江苏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江苏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对经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应当给予必要的扶持。” 二、删除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本决定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