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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发文字号】 杭建城发[2002]189号
【颁布时间】 2002-04-25
【实施时间】 2002-04-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9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杭州市市政公用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暂行办法

[接上页]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设有食堂的,应符合我市职工食堂管理的有关规定,并配备冷冻、冷藏设备,其位置应远离厕所、垃圾容器等污染源,炊事员应持有效健康证明及岗位培训合格证。
  

  施工现场应设置茶桶、保障茶水供应。

  
  第十八条 建筑垃圾和其他散体物料装运应实行车辆密闭式运输,冲洗干净后出场,运输过程中严禁沿途抛、洒、滴、漏。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规定,在工地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重点部位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1、完善技术和操作管理规程,确保防汛设施和地下管线通畅、安全。
  
  2、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控制扬尘、噪声。
  
  3、设置各种防护设施,防止施工中泥浆水、废弃物、杂物影响周围环境,伤害过往行人。
  
  4、随时清理建筑垃圾,控制工地污染。
  
  5、控制夜间施工作业,确需夜间作业的,必须事先向环保部门申办《夜间施工许可证》。
  
  6、运用其他有效方式,减少施工时对市容、绿化和环境的不良影响。
  
  7、遵守交通管理规定,不得使用人力车、三轮车向场外运输建筑垃圾、废土、物料。
  
  第二十一条 施工人员在施工中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按照市政职工职业道德规范文明作业。
  
  2、施工中产生的泥浆未经沉淀池沉淀不得排放。
  
  3、施工中产生的各类垃圾应及时清运到市容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严禁随意倾倒在城市道路、河道、绿化带、空旷地带和居民生活垃圾容器内。
  
  4、施工中不得随意丢弃废土、旧料和其他杂物。
  
  5、施工中应注意清理施工场地,做到随做随清。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确保工地出入口和道路的畅通、安全。施工中造成沿线单位、居民的出入口障碍和道路交通堵塞,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二十三条 施工中造成下水道和其他地下管线堵塞或损坏的,应立即疏浚或修复;对工地周围的单位和居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政公用建设工地文明施工实行社会监督,对不符合文明施工标准、规范,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和市民生活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市安全监督部门应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及时调查处理有关问题。
  
  第二十五条 市安全监督部门应制定文明施工监督管理配套办法,加强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文明施工标准、规范的宣传教育,实施市政公用建设工地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和悬挂优胜红牌、合格绿牌、警告黄牌制度。对重点工程应加大文明施工监督管理的力度。
  
  第二十六条 市安全监督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巡查和检查工地文明施工实施情况,发现不符合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可视情节轻重,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悬挂黄牌警告、责令停工整顿,并督促其限期完成整改。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未按第二十六条规定,限期完成整改的,市安全监督部门应将该情况书面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施工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 萧山、余杭区和杭州市属各县(市)市政公用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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