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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发文字号】 京劳社纪发[2002]54号
【颁布时间】 2002-04-25
【实施时间】 2002-04-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9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行风建设考核办法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全系统行风建设考核工作,规范行政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严治政,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树立全心全意为企业、为群众服务的思想,保证劳动保障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在认真总结近几年行风建设考核工作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的行政执法部门、直接接触企业或群众的窗口服务部门、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全部列入考核范围。具体包括: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信访与知青调配、劳动争议仲裁、劳动监察、就业管理(失业保险)、劳动工资管理、职业技能培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农村社会保险、工伤保险、社保中心、医保中心、劳动鉴定、职业介绍服务、职业技能鉴定、劳动服务管理、培训指导中心(职业技术学校)等部门。
  
  二、考核内容及标准
  
  行风建设考核标准分行风建设责任制、政务公开、依法行政与廉洁从政、工作人员形象、办事效率、环境优美、社会监督等7项30条内容。(具体内容及标准见附件一)
  
  三、考核程序
  
  (一)自评。各窗口单位按照《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行风建设考核标准》,进行自查自评,写出自评报告,提交考核小组;
  
  (二)互评。市、区(县)各对口单位按照《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行风建设考核标准》,进行上下互评。
  
  (三)行风办组织市、区(县)聘请的特邀监督员发放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问卷,广泛征求意见。
  
  (四)特邀监督员检查考核。通过听取各单位行风建设情况汇报;召开服务对象座谈会;到窗口单位明察暗访等形式进行。
  
  (五)汇总分析、反馈意见。市局行风办将各单位自评、互评、特邀监督员检查考核、调查问卷等情况进行统一汇总、分析,提交行风建设领导小组审定。
  
  (六)考核结果的使用。一是将考核结果反馈被考核单位,该单位针对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加以改进;二是将考核结果纳入劳动保障工作目标考核。
  
  四、考核方法
  
  行风建设考核主要采取日常考核、发放“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问卷”和年终组织特邀监督员考核等方式进行百分制考核。
  
  (一)日常考核:由行风办与市、区(县)特邀监督员联手,采取电话抽查、现场暗访等形式,按照《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行风建设考核标准》中“评查办法”为“抽查”的条款进行。在抽查中发现问题,在年终考核中扣该条内容得分的30%,同一问题发现三次(含)以上,扣除该项全部得分。
  
  (二)问卷调查:采取多种形式,通过不同渠道发放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问卷,该项占百分考核总分数的30%,群众满意度达到90%(含)以上为满分,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一分。
  
  (三)年终考核:市局行风办组织特邀监督员按照行风建设考核程序,对区县进行考核验收。该项占百分考核总分数的70%,其中自评占10%,互评占10%,特邀监督员现场检查占50%。
  
  五、考核要求
  
  (一)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行风建设工作,以行风考核为契机,进一步促进本单位的各项工作。
  
  (二)行风建设考核成员,必须严格按标准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不走过场,不打偏分,真实、公正、公平。对在检查考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单位进行反馈。
  
  (三)各单位对行风考核中检查出的问题,要认真进行分析、研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及时改进。同时要注意发现、培养、宣传在行风建设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用典型教育干部职工,立足本职,干好工作,圆满完成劳动保障各项工作任务。
  
  六、本办法由市局行风办负责解释,即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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