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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五条 土地出让业务费使用范围: (一)为开展土地有偿使用工作所支付的调查研究费、办公用品费; (二)对有偿使用的土地地域内的勘探设计费; (三)对土地价格进行评估所需费用; (四)为开展土地有偿使用工作所支付的广告费; (五)土地出让给外商过程中的外方中介佣金; (六)土地在进行出让(拍卖、招标等)时所付出的场地租金; (七)进行土地有偿使用工作的土地业务人员培训费; (八)查处未补办出让手续而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原属行政划拨土地使用的单位和个人所发生的开支等。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核拨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土地出让业务费,执行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第十七条 用于土地收购(征用)、储备等成本性支出应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出具证明。 第十八条 境外投资者为获得土地使用权所付土地出让金,应用外汇支付;港、澳、台一般应用外汇支付,如确有困难,也可用人民币结算。外汇结算根据当日的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外汇牌价换算人民币。 第十九条 财政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规定申领、使用、核销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缴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登记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清算单”、“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 第二十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是全额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储备中心经批准可设立基本经费账户和专项资金专用账户。 第二十一条 储备中心按月向财政部门报送正常经费支出报表,按季报送土地出让金收入和土地储备资金支出报表,年终报送预决算报表。月度报表于月度终了五日内、季度报表于季度终了十日内、年度预决算报表于年度终了一个月内报送。 第二十二条 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财政机构应向市财政部门报送土地出让金收入和土地储备资金支出季度报表、年度预决算报表。季度报表于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报送,年度预决算报表于年度终了后四十日内报送。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对土地储备和出让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储备资金的审计监督;各级监察部门要对土地储备出让和资金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缴纳不及时或土地出让金收入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以及侵占、挪用土地收购(征用)资金和开发费用,擅自提取土地出让业务费等违反财经、财务制度规定的,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给予单位和主要负责人以相应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