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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由农业局提出修改稿。 48、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工程交易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南府发[1997]46号) 由市建设局提出修改稿。 49、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商品房销售审批程序的通知(南府发[1997]79号) 由市房产局提出修改稿。 50、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补偿标准的规定》的通知(南府发[1997]113号) 由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修改稿。 51、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旅游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南府发[1997]123号) 由市旅游局提出修改稿。 52、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企业改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南府发[1997]128号) 由市经济委员会提出修改稿。 5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南府办[1997]136号) 由市公安局提出修改稿。 5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土地局《关于用地单位拖欠地价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南府办[1997]1号) 由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修改稿。 55、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7]136号) 由市建设局提出修改稿。 56、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地局《关于城镇居民私有房屋转让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8]19号) 由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修改稿。 57、市人民政府关于南湖区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成本价的通知(南府发[1998]49号) 由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修改稿。 58、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南宁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通知(南府发[1998]54号) 由市环保局提出修改稿。 59、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建筑工程质量“邕城杯”评比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8]92号) 由市建设局提出修改稿。 60、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有形建筑市场管理的通知(南府发[1998]110号) 由市建设局提出修改稿。 61、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委等五部门关于贯彻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九五”期间民族用品生产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9]30号) 由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提出修改稿。 62、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中小企业放开搞活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南府发[2000]6号) 由市经济委员会提出修改稿。 63、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局和市房产局《关于解决当前房地产项目综合验收与产权办证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南府发[2000]62号) 由市建设局、市房产局提出修改稿。 6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本级外贸出口发展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0]88号) 由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提出修改稿。 6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配套文件的通知(南府办[2001]90号) 由市市政局提出修改稿。 各有关单位必须高度重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按照规章立法程序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尽快提出修改意见和修改稿报市人民政府审定。未经修改前,有关与上位法相抵触或不符合WTO规则的内容,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