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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南府办[2002]102号
【颁布时间】 2002-05-10
【实施时间】 2002-05-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9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接上页]

  由农业局提出修改稿。
  
  48、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工程交易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南府发[1997]46号)
  
  由市建设局提出修改稿。
  
  49、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商品房销售审批程序的通知(南府发[1997]79号)
  
  由市房产局提出修改稿。
  
  50、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补偿标准的规定》的通知(南府发[1997]113号)
  
  由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修改稿。
  
  51、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旅游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南府发[1997]123号)
  
  由市旅游局提出修改稿。
  
  52、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企业改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南府发[1997]128号)
  
  由市经济委员会提出修改稿。
  
  5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南府办[1997]136号)
  
  由市公安局提出修改稿。
  
  5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土地局《关于用地单位拖欠地价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南府办[1997]1号)
  
  由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修改稿。
  
  55、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7]136号)
  
  由市建设局提出修改稿。
  
  56、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地局《关于城镇居民私有房屋转让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8]19号)
  
  由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修改稿。
  
  57、市人民政府关于南湖区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成本价的通知(南府发[1998]49号)
  
  由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修改稿。
  
  58、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南宁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通知(南府发[1998]54号)
  
  由市环保局提出修改稿。
  
  59、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建筑工程质量“邕城杯”评比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8]92号)
  
  由市建设局提出修改稿。
  
  60、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有形建筑市场管理的通知(南府发[1998]110号)
  
  由市建设局提出修改稿。
  
  61、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委等五部门关于贯彻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九五”期间民族用品生产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9]30号)
  
  由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提出修改稿。
  
  62、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中小企业放开搞活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南府发[2000]6号)
  
  由市经济委员会提出修改稿。
  
  63、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局和市房产局《关于解决当前房地产项目综合验收与产权办证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南府发[2000]62号)
  
  由市建设局、市房产局提出修改稿。
  
  6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本级外贸出口发展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0]88号)
  
  由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提出修改稿。
  
  6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配套文件的通知(南府办[2001]90号)
  
  由市市政局提出修改稿。
  
  各有关单位必须高度重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按照规章立法程序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尽快提出修改意见和修改稿报市人民政府审定。未经修改前,有关与上位法相抵触或不符合WTO规则的内容,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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