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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鄂价房服[2002]93号
【颁布时间】 2002-05-10
【实施时间】 2002-05-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9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农机跨区作业服务收费的通知

湖北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为规范我省农机跨区作业收费行为,促进农业节本增效、农民增收节支和发展农村经济,使农机跨区作业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计委、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经营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格[2000]743号)和农业部《关于做好2002年农机跨区作业工作的通知》(农机发[2002]4号)规定精神,经研究,现将全省农机跨区作业中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跨区作业的农业机械,必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农机跨区作业收费标准,严禁乱提价、乱降价而增加农民负担或引发不公平竞争。
  
  二、关于组织机具外出的服务收费。
  
  组织机具外出作业的单位或经纪人,在机具外出前联系好作业任务、保证机手有一定的作业量、外出时有专人带队、能解决和协调有关问题,并根据条件提供维修及配件供应等相关服务的,坚持委托自愿的原则,可按承诺或协定的服务内容向机手收取服务费,其收费额最高不得超过机手平均作业收入的7%。
  
  三、关于引进机具的服务收费。
  
  跨区作业中,为引进的外来机手跟机协调工作,协助收费、提供食宿、运送油料及零配件到田头等相关服务的带机人,可向机手收取每亩不超过5元/亩的服务费。其中,农机服务中介机构在组织引进外来机具过程中,安排好带机的工作,为外来机手提供信息、协议签订、机具调度等服务的,可向带机人收取不超过1元/亩的服务费。
  
  四、农机跨区作业收费属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统一制定和调整。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农机跨区作业服务收费的监督与管理,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坚决制止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机手的负担,维护农业机械跨区作业的市场秩序。
  
  以上收费标准自二00二年五月十日起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后重新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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